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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者:陈实 曲建婷  发布时间:2019-09-29 14:22:55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与北京市工商企业联合会开展合作。民三庭庭长李利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带来了一次生动的专题讲座——《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突出,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也有越来越精彩的表现,但从商事审判经验来看,还有许多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短板,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抗风险能力。让我们跟随脚步,一起来看一下民营企业可能面对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吧~

设立篇

Q: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有什么风险?

A:如果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解散、破产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当减资股东也需要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足额、及时出资,防范出资责任风险。理性对待资本认缴制,谨慎注册“一元”“亿元”公司,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影响公司发展或背负巨额债务。

治理篇

Q1:公司章程可以直接完全引用公司法的规定吗?

A1:公司类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章程缺位,导致内部治理不足。章程并不是用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虽然公司法对企业内部治理的大部分问题已经有所规定,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更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体现企业自主意识。司法实践中,不少章程条款不周密、不严谨,缺乏操作性,致使纠纷频发。

股东要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细化公司股权比例、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情况,做到服务于公司日常管理和发展,有效预防和化解纠纷。

Q2: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怎么办?

A2:许多大股东限制、排斥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参与、决策、分红权利,造成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进而引发一系列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甚至是公司解散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内部稳定和健康经营,也间接损害了所有股东的利益。

投资人之间、各股东之间要彼此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善意倾听理解不同意见,求同存异,防范股东内耗困局,共同维护公司内部和谐稳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Q3:企业可以自主设立规章制度约束员工吗?

A3:当然可以,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发现有民营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公示告知员工,该规章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Q4:企业“董监高”享有的权利很大,需要负担什么义务吗?

A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关诉讼主要集中在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竞业禁止、法定代表人/董事离职、公司证照返还、公司管理人员涉及刑事犯罪而影响公司经营等情形。

积极建立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档案制度、证照印章使用制度等,妥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投资者及股东同呼吸、共命运。

终止篇

Q:企业可以“说散就散”吗?

A:当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协议解散等事由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未按期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合规进行公司注销,避免因清算注销不当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经营篇

Q:签订合同“陷阱”很多,如何有效避免?

A:现代社会,合同已经成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交易都离不开合同。一份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内容明确具体的合同,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各种纠纷。

1.在拟定合同时,名称/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要尽可能具体明确。用词用语要简单明了,避免歧义,使合同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交易目的的需求。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核实相对方的主体资质及签订人的权限。交易对手为自然人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防止相对方冒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建议签字后盖手印并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对手是公司的,要确认相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及工商登记信息,确保交易对手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授权代理人,应当核查代理权限,避免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办理各类登记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否则无法发生担保效力。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注意保存在磋商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避免事后产生纠纷。有的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主张已经通过电话方式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但没有书面证据,以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在履行中,要根据交易对手情况,及时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对方根本违约的,要及时通过解除合同等手段,防止损失扩大。

救济篇

Q:如果真的遇到纠纷,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一般来说,当企业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自行调解和解,化干戈为玉帛;二是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三是诉讼中的多元调解,目前,北京法院系统在多元调解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就北京一中院而言,与市工商联、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多家政府部门和专业调解机构合作,不断创新完善诉非衔接机制。其中,市工商联与北京一中院共同成立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化解纠纷。

清算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依法合规进行公司注销,避免因清算注销不当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讲座结束后,李利庭长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分享。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案例生动让与会人员对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充分了解了如何规避风险对企业依法经营工作有指导借鉴意义。北京一中院也将立足商事审判,继续用法治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