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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9-09-12 12:16:01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否则应承担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风险。

二、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三、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四、因起诉人提供的被起诉人地址信息不准确,无法有效送达时,要承担公告送达的相应风险。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否则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六、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否则应当承担该证据证明力弱或无证明力的风险。

七、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讯问,否则将承担该证据证明力弱的风险。

八、当事人及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确认的风险。

九、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的风险。

十、当事人签署地址确认书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不妨碍裁判文书的送达效力。

十一、申请上诉、执行、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此权利。

十二、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