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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登记立案指南
作者:一中院  发布时间:2019-12-09 14:45:33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当事人立案,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规范立案窗口工作,提升立案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南:

 

第一节 起诉状

 

第一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及副本由原告本人签字或盖章。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第二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职业。

(二)被告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附证据目录。

(五)应依据法律关系注明案由。

(六)有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及时间。

 

第二节 主体身份与资格证明

 

第三条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需要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一)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证件复印件。

(二)代理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推荐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当事人所在社区”为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五条 当事人为五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并提交全部当事人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此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并由全部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八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三节 管辖

 

第九条针对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内国务院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我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的除外。

当事人应提供我院有管辖权的证据,行政机关有多个办公地点的,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第十条 经复议后被复议维持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第四节 起诉和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起附带行政诉讼赔偿诉讼的,应当与行政诉讼分别立案,且赔偿数额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有复议前置与最终裁决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原行为结果的,当事人应当起诉复议行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针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为起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针对原行政行为与维持行为共同起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于诉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释名或指导。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第四节 起诉时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当事人需提供起诉在法定期限的证明。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起诉人提交材料,应当填写《立案接待登记表》、《立案流程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告知书》,立案法官向起诉人发放《廉政监督卡》。

《立案接待登记表》一式三联,在接待法官签收后,当事人保存最后一联,作为向法院递交材料的证据。

 

第五节 诉讼费

 

第十九条 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费统一为人民币五十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第二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后应先行立案,由相关审判庭审批。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