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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如何理解疫情不可抗力在商事合同案件中的意涵及法律适用?
作者:德智  发布时间:2020-05-22 23:10:43 打印 字号: | |

疫情不可抗力如何进行法理表达?疫情不可抗力适用中需要注意哪些一般性问题?具体的商事合同场景中如何适用疫情不可抗力?相信这些问题是疫情期间困扰着许多商事主体的共通性问题。

5月19日下午,北京一中院民四庭负责人丁宇翔法官受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邀请,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以《疫情在商事合同案件中的法律意涵及法律适用》为主题,面向社会进行了一次专题法律公益讲座,共500余人次参加了线上交流授课。

接下来,就让我们跟随丁法官一起了解下这些问题的答案吧!

01疫情不可抗力如何进行法理表达?

对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步骤,一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法理上可否认定为不可抗力,二是如果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应该如何表达。

对于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疫情本身和疫情防控措施分别给出了指导意见,对于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可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关键在于其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是否契合。法理上,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采取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其构成要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一般情况下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是契合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应规范表达为:“新冠肺炎疫情一般性地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必须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满足则构成不可抗力,如果不满足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存在,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而不依赖于合同是否不能履行。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疫情并未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但仍然不妨碍疫情本身作为不可抗力的认定。比如,买卖合同买受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疫情并未导致其不能履行,但出卖人尚未交付,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出卖人可以抗辩。

02疫情不可抗力适用中需要注意哪些一般性问题?

在司法审判中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可能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免责却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已经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并不一概导致免责。关于免责的条件。一是新冠肺炎疫情是合同履行障碍的唯一原因。二是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关于不免责的几种典型情形。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迟延履行之后。二是质权合同当事人转质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三是合同期满后恶意占有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

关于疫情在商事合同案件中减责与免责。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文中,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表述存在矛盾,但是司法解释为不可抗力减责留下了一定空间。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不可抗力和双方当事人原因共同导致履行障碍造成损失时,应当减轻责任;二是因不可抗力和履行一方的原因共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造成损失时,应当减轻责任;三是因不可抗力和对方当事人原因共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造成损失时,应当免除责任;四是因不可抗力单纯导致合同履行障碍造成损失时,应当免除责任。 

关于作为不可抗力的疫情与导致情势变更的疫情,丁法官也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分别从现行法的框架、未来民法典的框架以及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和疫情导致情势变更的合理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衔接。之所以强调由不可抗力向情势变更的转化,是因为这里存在事态的发展变化,这不同于疫情本身既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或许可以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也意味着在某些时候或许可以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制度功能优势结合起来,释放出更大的制度效能。

03具体的商事合同场景中如何适用疫情不可抗力?

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可预见的将来,司法实践中涉及不可抗力的案件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在哪些商事合同场景中会存在疫情不可抗力以及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不可抗力规则呢?丁法官重点对疫情不可抗力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纠纷等商事合同场景进行了分析。

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与买卖合同

一是疫情导致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在履行不能时,标的物受疫情影响而灭失,解除合同,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处理,一时不能(迟延),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迟延损失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履行艰难时,应目的性扩张为履行不能,适用履行不能情况下的规则。受领迟延时,买卖合同约定在某地点收货,但因疫情而高速封闭,债权人迟延到达收货地点,此时,一般不发生法定解除的问题,但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不解除时,因迟延而发生的对方损失,通过不可抗力减责来解决。

二是疫情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1. 标的物交付前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但是,因此导致不能履行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提出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责。2. 标的物交付前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适用风险负担规则,认为买受人免除了对待给付义务,从债的关系中解放出来。3. 标的物交付后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一般情况下,买受人仍然需要支付价金。特殊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适用不可抗力减责规则。4. 买受人迟延受领,从迟延之日开始,发生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的,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不免除价金义务。但因此而增加的对方的保管费用等损失,可以考虑不可抗力减责规则。

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特殊之处在于定作人因疫情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包括受领),经承揽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揽人可以法定解除。

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与运输合同

 特殊之处在于与买卖合同共存时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为履行买卖合同而发生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对于买卖过程中的标的物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迟延后发生疫情导致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与担保合同

《物权法》第202条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直接要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也明确,抵押权人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该抵押权登记。疫情之下,抵押权人需要时刻关注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发现主债权存在中断事由,或者符合时效中止条件的,应及时提出。

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与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中关于定点医院就医的条款原则上有效,保险人可依约进行抗辩。但是,这一抗辩附有除外条款,即被保险人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因此,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入院就医,即便就诊医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鉴于新冠肺炎的严重性与紧迫性,被保险人、受益人仍然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