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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案件入选第三届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吴扬新  发布时间:2020-12-08 19:3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第三届北京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杨某强诉张某丽离婚纠纷案入选。

该案是一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针对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易受侵害的现状及权益保护制度的薄弱环节,北京一中院不断深化家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对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创新,从个案中总结类案经验,建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全面、持续做好家事审判中关爱未成年子女有关工作,审判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充分保护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男方杨某强与女方张某丽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杨某强与张某丽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杨小某和女儿杨小妹均归其抚养。杨某强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两个孩子归张某丽抚养,杨某强经济条件较好,两个孩子应由杨某强直接抚养为宜。

杨某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某丽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张某丽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两个孩子为申请人,分别向法院申请了两份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多个杨某强与其母亲在家中的对话录音。录音中有体现杨某强阻挠杨小某上学的,有体现杨某强因杨小某调皮不听话而用皮带抽打的,有体现杨某强阻挠杨小某出门的等等。在大量的录音中,杨某强告诉两个孩子“只能听爸爸的话,其他人都可以当做空气”,“除了爸爸以外,其他人都是外人”,“妈妈是个坏人,不要用妈妈这个词,要用‘她’来代替”等。其后,法院认为杨小某、杨小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杨某强对杨小某、杨小妹实施家庭暴力。

庭审中,杨某强的父亲出庭作证称:“杨某强不让杨小某上学,关在家中让他玩游戏。杨小某正常的个人卫生也无法保障。关于杨小某上学的问题,虽经家人多次催促劝解,且经过社区民警劝说都无济于事。为杨小某上学的事,杨某强与其父亲还发生过肢体冲突,但杨某强仍然不同意杨小某立刻上学。”

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丽直接抚养。杨某强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个孩子中的哥哥杨小某年龄为9岁,妹妹杨小妹年龄为6岁,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强一起生活,并称兄妹感情很好,不愿意分开生活。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由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院应从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杨某强和张某丽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并无显著差距。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强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法院认为,杨某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从长远考虑,杨某强现阶段暂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两个子女由张某丽抚养为宜。故判决驳回杨某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在处理抚养权时,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我们同时参考《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处理抚养问题时,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哥哥杨小某年龄为9岁,妹妹杨小妹年龄为6岁,法院在避免孩子父母在场的情形下,单独征求了两个孩子的意见。虽然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随父亲杨某强一起生活,但是在处理抚养权时,不能简单地以孩子的选择作为唯一决定性因素,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在孩子成长中所具备的经济能力和精神利益等。

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杨某强存在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因杨小某调皮不听话而用皮带抽打,阻挠杨小某外出,还在两个孩子面前恶意诋毁张某丽,并教唆误导孩子不要与张某丽来往等诸多不当行为。在孩子日常生活的管教中,杨某强还纵容孩子不做作业、无节制打游戏、吃零食等,并经家人多次劝阻,杨某强均不予改正,最终导致家庭环境长期处于紧张和对抗的情绪中。虽然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杨某强的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侵犯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保护的未成人的受教育权,其行为还给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负面干扰。杨某强家庭教育理念缺失,生活上对孩子无节制、无原则地娇惯纵容,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量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随着2016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二孩家庭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二孩家庭发生离婚纠纷时,由抚养权引发的争议愈加明显。对于二孩抚养权的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些父母出于公平分配等观念,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即“一人养一个”的想法。毕竟,孩子不是财产,对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不能类同于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因此,法院在处理抚养权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来处理抚养权。实践中,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一般应区分如下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1. 对于年龄尚有一定差距,陪伴程度不高的未成年子女,在抚养权归属上可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监护能力、健康状况、子女性格、年龄、成长环境、监护现状等因素,在充分听取适龄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将分开抚养作为原则,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例外。

在处理抚养权归属时不能仅定位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要对涉案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作出合理安排。确定直接抚养方时,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判断的根本准则,而非简单以父母双方诉求作为确定抚养权的主要因素,将关注点由“谁有权担任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转变为“谁担任直接抚养人最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从强调父母的权利转变为强调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

2. 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未成年子女,应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原则,将分开抚养作为例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年龄差距不大,且长期相互陪伴成长的幼儿,或是坚决表示不愿意分离的子女,分开抚养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对子女造成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因此,对于年龄差距不大的幼儿,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兄弟姐妹不分离作为原则,将分开抚养作为例外。 

本案中,哥哥杨小某年龄为9岁,妹妹杨小妹年龄为6岁,两人年龄差距不大,并在同一所学校就读,一直以来共同成长,相互帮助,兄妹感情深厚,且在法院征求意见时均表示不愿意分开生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离原则,判决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张某丽直接抚养。此种抚养方式不仅满足了兄妹之间的情感需要,同时也降低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最大程度上给孩子一份完整、美满、幸福的童年。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