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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系列问答-管理人履职+债务人财产+程序衔接篇
作者:北京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1-07-12 15:19:00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控制办理破产费用,降低程序成本,切实提高债权回收率,2021年6月4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了《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其中明确了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律师费、拍卖费、政府税费、评估费、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和成本均属于破产成本。北京破产法庭始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破产审判实际,努力降低办理破产成本。上一期,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工作办法》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这一期,继续带大家了解其中关于管理人履职、债务人财产和程序衔接等方面的规定。

问:我是管理人,在保障管理人高效履行调查职责方面,人民法院能够提供支持吗?

答:当然可以。《工作办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及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降低管理人调查成本。

截至目前,北京破产法庭已经累计向管理人提供上述反馈结果上千份。

问:请问,管理人可以随意自行处置债务人财产吗?

答:不可以。《工作办法》第8条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当全面调查财产并登记在册,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及时制定相应保管、变价方案,对于鲜活、易腐等保管成本过高的财产,管理人报人民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后,及时处置。

问: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哪种方式呢? 

答:《工作办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再次强调,网络平台不向债务人收取任何网拍佣金。因此,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办理破产成本。

问: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起拍价应该如何确定?

答:《工作办法》第17条规定,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节省评估费用。

问:我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现,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程序已经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破产程序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工作办法》第15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评估、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但超过时间不满六个月,或者审计结论虽有保留意见,但原中介机构同意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的,管理人认为客观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无其他重大影响报告结果的因素,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无需重复委托中介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审计。

问:我是管理人,如何处置债务人财产更有利于维护营运价值,提升财产价值呢?

答:《工作办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增加处置成本。

问:我是重整投资人,在预重整程序或者庭外重组中,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他们还能反悔吗?

答:《工作办法》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和庭外重组中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降低庭内外程序衔接成本。

注:《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

问:我是债权人,管理人本身就是律师事务所,现在他们要代表债务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听说还要聘请其他律师,那如果支付律师费是不是还要从债务人财产中另行支付呀?

答:不需要。《工作办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如聘请本专业领域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工作的,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此外,根据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问:我是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时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吗? 

答:不需要。《工作办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债务人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