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兰义因涉嫌向毕玉玺行贿142万余元,被我院以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50岁的被告人兰义,曾用名蓝毅、蓝义,捕前系北京市宇?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北京蓝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工贸公司)负责人、北京首路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路发公司)负责人。曾因犯贪污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兰义于1997年底至2003年间,为使其但任法定代表人的蓝月工贸公司、担任负责人的莹?工贸公司及首路发公司承揽工程,向时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毕玉玺提出请托,在毕玉玺的干预下,使上述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未经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分别承揽到京沈高速公路、京开高速公路及北京市五环路、六环路工程配套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等业务,并获取利益。为表示对毕玉玺的感谢,被告人兰义于1999年至2004年间,先后多次给予毕玉玺人民币138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藤椅两把、红珊瑚项链1条。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424 050元。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20.8万余元未被追缴。
除了向毕玉玺行贿142万元,兰义还向北京首发物业管理部原部长康秋生行贿7万元。一中院查明:被告人兰义任原蓝月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感谢时任首发公司物业管理部部长康秋生,在蓝月工贸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区修建渔场工程及承包业务中帮助谋取利益,并为蓝月工贸公司在经营中继续得到康秋生的关照,于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4次给予康秋生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
我院认为,被告人兰义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兰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被羁押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兰义表示量刑偏重,考虑准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