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是“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凸现法官素质的重要标尺。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承担者,考察和衡量一个法官的素质和水平,裁判文书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裁判文书不仅能反映出法官的理论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还能反映其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审判作风的好坏。裁判文书的写作直接体现着是否尊重当事人,是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赵悦同志的裁判文书中,你能充分感受到她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正义、司法公平的维护。
她的裁判文书寓情于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当事人在看了她的判决书后唤起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帮助自己的诉讼对手走上了致富之路。
赵悦认为在裁判文书中要体现尊重当事人,必须要把道理讲清楚,不能认为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就在裁判文书中随便糊弄当事人,裁判文书中必须说理,给予当事人及公众看得见的司法公正。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确定过程,其实就是说理的过程。只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把理说透了,最终被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才能为当事人及公众所理解和信赖。但如何说理呢?理说得不透,就缺乏说服力;理说得过多,就会变得罗嗦,给人轻重不分之感,减弱裁判文书的威慑力。理当如何展现才恰当?赵悦的裁判文书在说理上作到了就事论理,也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增强裁判的公信度;依法说理,裁判文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当事人及公众相信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依情说理,在裁判文书中,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亲和力。事理、法理、情理组成了赵悦裁判文书强大的生命力。她的裁判文寓情于理,体现出了法官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最好的展示了司法的公信力。
2003年,赵悦承办了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农贸市场个体户与北京豆师傅食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杨向辉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考察认为开设豆腐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他与豆师傅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豆师傅公司授权杨向辉开设豆师傅公司特许经营连锁店,生产豆腐豆浆;豆师傅公司为杨向辉技术管理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杨向辉的经营地点经豆师傅公司评估认可。杨向辉为开设这个连锁店支付了设备款并花费了摊位租金、押金、安装了专用供电线路共计5万多元。原审法院认为,豆师傅公司为杨向辉提供生产豆腐的全套生产设备无质量问题,仅对使用该设备的场所有一定的限制,不适合在杨向辉租赁的市场内使用。杨向辉要求豆师傅公司退还设备款并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杨向辉的诉讼请求。赵悦接手这个案件后,认为合同约定杨向辉使用豆师傅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并在豆师傅公司经评估认可的经营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据此,豆师傅公司不仅负有提供生产设备的义务,还负有告知杨向辉该设备在该经营地点是否可以使用以及应当办理何种审批手续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豆师傅公司未将其生产设备含有锅炉的情况告知杨向辉,致使杨向辉在经营过程中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产至今。杨向辉在本案中是弱势群体,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预见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不可能的,现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对其合法权益应该保护。在判决书中赵悦从情理、道理上充分论述了豆师傅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改判豆师傅公司向杨向辉返还设备款、赔偿损失。这个裁判文书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增强了裁判文书的亲和力。案件宣判后,豆师傅公司和杨向辉均表示服从。豆师傅公司表示看了判决书,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也唤起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杨向辉遭受了损失,自己一定要帮助杨向辉重新再开设一家豆腐店。在豆师傅公司的协助下,杨向辉又在另外一个地方重新开了豆腐店。案件宣判半年后,杨向辉给赵悦打来电话说自己的豆腐店现在经营的红红火火已经开始赢利了。
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实现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赵悦裁判文书永恒追求的主题。个人的得失在她那里不算什么,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004年,赵悦办理了自洁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华创合润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这个案件是涉外案件,事实非常复杂,诉讼过程中还曾因仲裁问题中止审理过一段时间。经审理后赵悦认为原告无法全面胜诉,在反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成的情况下,赵悦写出了长达一万多字的判决书。在把判决报给庭长审核时,庭长认为这个判决写的很好,决定作为涉外商事判决的范本在全庭传阅,并且半开玩笑的说:“这个判决要是投给《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肯定会被采用。在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宣判时,当事人说双方达成调解了。赵悦听说后没有丝毫犹豫又重新制作了调解书。书记员觉得当事人有点故意折腾人,前面做了那么多调解工作不同意调解,现在好不容易把判决书写完了却又要求法院出调解书,煞费苦心制作的裁判书白写了。赵悦说当事人也不容易,只要他们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我们都应该尽量满足,虽然要重新制作调解书,增加了工作量,但调解达成的社会效果比判决的社会效果好,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裁判文书不仅要实体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也要注重社会效果。事实查不清,辨法析理再好也只是空洞的说教;没有效率,不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早日实现,迟到的正义也不是正义。办理案件不仅要重视法律效果,更要重视社会效果。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赵悦裁判文书一直积极探索的主题。
2002年赵悦承办了北京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是因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准备酒店开业并经营酒店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因纠纷曾险些聚众斗殴。一审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长达50多页,卷宗30多本。案件上来以后,经过二审询问、开庭,赵悦掌握了案情,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该驳回。在写二审文书的时候,大家都说这种案件,直接把一审认定的事实照抄上去就行了。赵悦认为一审虽然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但是在表述上却层次不清,冗长繁琐,于是决定推倒重写。在花了几天时间把近千张票据、进库单、出库单分门别类的重新梳理后重新把事实写了一遍,大大简化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拿到判决后说:“虽然我们败诉了,但是我们服从。我们如果不看二审查明的事实,这中间的很多事情我们自己都说不清楚。”
2005年,赵悦承办了北京市海淀前屯副食商店马玉明、闫铁英、焦平等11名职工与章国栋之间的解除领租关系纠纷案。该案在马玉明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之前,前屯商店从2003年8月被迫停业,章国栋不许职工开门经营,不给职工发放生活费用,给职工造成严重经济困难。该纠纷曾被中央电视台在第二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以“这扇门何时能打开”为题进行了报道。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马玉明等11人的诉讼请求后,章国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谈话后,赵悦突然感冒发烧,本人在家休息,但马玉明等人向一中院反映说因本案一审审理时间太长,职工们长时间没有拿到生活费用,请求一中院尽快结案。赵悦在得知此情况后,带病坚持完成了合议并向庭里汇报,加班加点写完了判决,保障了马玉明等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裁判文书具有实施法律、体现司法公正,解决社会冲突及规范、指引人们社会行为的功能。裁判文书要实现这些功能,不仅要实体公正、事实清楚,还要有一定的写作技巧和写作模式。赵悦在裁判文书的写作技巧和写作模式上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收获。
她在民四庭首创了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一论一引的写作模式。民四庭裁判文书以前在写作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优秀文书写作模式,对当事人举证及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叙述。赵悦发现这种写作模式太过繁琐,当事人阅读文书时不容易抓住案件的焦点,于是她在民四庭裁判文书的写作中首创了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只罗列证据的名称,对有争议的证据详细叙述的写作模式,使裁判文书写作繁简适当。她的这种写作模式目前在民四庭已经全面推广。2004年,赵悦为一中院民商事法官就裁判文书写作做指导,她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一中院的法官论坛上。根据她撰写的《裁判文书写作琐谈》制定的《民四庭裁判文书写作要求》作为我庭的规章制度已经下发执行。
作为审判长,赵悦对本合议庭成员的裁判文书抓的很严,要求很高。在她的心中,法院的整体形象始终是高于个人形象的,她认为一人先进不是先进,大家先进才是真的先进。
在她的要求下,合议庭在写作文书之前对案件都进行认真的合议,写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她审核文书从来都是全文审核,大到判决主文怎么表述,小到标点符号怎么使用无不尽心尽责。合议庭成员交给她的文书,她总是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核;自己的工作白天完不成总是晚上加班完成。
一时保持先进性不难,难的是长时期保持先进性。一篇裁判文书写的好不难,难的是篇篇裁判文书都写的好。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先进性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赵悦同志的每一篇裁判文书都经的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她的先进性就体现在一个个裁判文书的写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