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物业费听证会吸引了众多业主的目光,让业主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电梯使用费的收取问题,尤其是底层住户是否缴纳电梯使用费的问题。2005年7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业主拒不交纳电梯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谁享受电梯服务谁交费,因此,住在底层且本单元没有电梯出入口的吴女士赢得了这场官司,不用交纳电梯费。还有十余名像吴女士一样的业主同样收到了胜诉判决书。
吴女士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公寓6号楼1单元三层。该公寓楼的电梯由北京市华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华兆公司以其公司已实际提供了维护服务,但吴女士未支付电梯管理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华兆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兆公司不服,认为全体业主作为电梯的产权人有义务承担电梯服务费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华兆公司受东升园公寓开发商的委托管理小区的电梯。东升园公寓6号楼共3个单元,其中2单元一层设有电梯出入口,另在4层半、6层半、8层半设有电梯出入口,并在4层半、6层半、8层半配有电梯走廊通向1单元、3单元。1单元、3单元一层无电梯出入口,在4层半、6层半、8层半处设置有通往2单元电梯的电梯出入口。
一中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华兆公司虽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备了电梯维修保养资格,并对6号楼的电梯提供了维护服务,但因吴女士所住单元一层没有电梯出入口,电梯亦不能到达其所住楼层,致使吴怀苏不能使用该楼电梯,无法享受华兆公司提供的电梯服务,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现华兆公司在吴女士未接受到服务的情况下,要求其交纳电梯费有悖公平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此外,还应当特别考虑的是6号楼的建筑设计现状。6号楼共3个单元,其中2单元一层设有电梯出入口,另在4层半、6层半、8层半设有电梯出入口,并在4层半、6层半、8层半配有电梯走廊通向1单元、3单元。1单元、3单元一层无电梯出入口,在4层半、6层半、8层半处设置有通往2单元电梯的电梯出入口。6号楼的这种设计是历史形成的,其优点在于尽量减少了额外电梯以及附属设施的设置,节约了全体业主的成本分摊。其缺点在于造成一部分业主的使用不便。特别是低层用户,往往不可能对电梯实际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低层业主承担电梯费用的分摊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华兆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