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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特快专递不得使用邮票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5-11-07 19:22:45 打印 字号: | |
  邮寄特快专递是否可以使用邮票作为邮资?邮局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现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日前,北京的消费者程先生就因为邮局不让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而将邮局告上法庭。记者今日(2005年10月24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就程先生诉北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邮政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邮局要求消费者在邮寄特快专递支付现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邮局拒绝使用邮票的行为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19日,程先生到北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用邮票寄发特快专递邮件,被西外邮局的工作人员拒绝,并告知寄发特快专递邮件应支付现金。在程先生支付了现金23元作为邮资后,西外邮局将程先生寄发的特快专递邮件送交了收件人。程先生认为,西外邮局拒收邮票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邮局卖邮票后,拒绝使用,强行收取现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西外邮局停止拒绝在特快专递上贴邮票的行为、收回邮票、退还现金23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199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据此,邮电部颁布实施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该《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因此,西外邮局按照此规定要求程先生在邮寄特快专递支付现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亦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责任编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