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美国一所知名大学在读博士的雷秀英以其担任法人和总经理的公司即将上市为名,采取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诱使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人民币250万元非法占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秀英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1949年出生的雷秀英(别名雷秀颖),大学文化,是北京华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洋浦北大资源华颖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005年8月24日,检察机关以雷秀英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将其起诉到法院。9月15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桂梦美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忠为雷秀英出庭辩护。法庭上,雷秀英曾说,自己是美国一所知名大学的在读博士生,毕业论文已经写完了。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9月,被告人雷秀英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泰邦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泰邦公司多次催要借款,雷秀英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200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秀英先后以华颖公司实力雄厚,即将上市,洋浦公司与华颖公司是一家公司,并准备以洋浦公司名义上市等为名,采取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诱使泰邦公司与其夫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1年6月,泰邦公司将人民币150万元汇入华颖公司,与前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合计人民币250万元,购买了高某在洋浦公司所持5%的股份。该款中的大部分被雷秀英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
在庭审时,雷秀英曾为自己辩解说: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规定,250万元是泰邦公司认购洋浦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权转让是法人行为,起诉书指控其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与事实不符,认定主体及适用法律错误。雷秀英的两位辩护人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并出具了19项证据,以华颖公司为准备上市做了大量具体的前期工作、虚假财务审计报告非雷秀英所造、泰邦公司购买250万元股份完全出于自愿等为由,认为本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请求法庭对雷秀英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被告人雷秀英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核实大量的证人证言,认为:雷秀英作为洋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圣德公司、洋浦公司虚假验资、增资且无实际经营、无资金投入,洋浦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通过让泰邦公司购买其夫高某在洋浦公司的5%的股权进而骗取250万元的目的,先谎称北大资源公司已入资华颖公司并出具进帐单,谎称华颖公司即将上市,后又谎称华颖公司与洋浦公司实际是一家,资产已转移到洋浦公司,准备以洋浦公司名义上市,并提供洋浦公司虚假的审计报告及介绍该公司上市方案的相关资料,其意在诱使泰邦公司相信洋浦公司具有上市的条件和实力,进而同意购买高某在该公司5%的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应认定雷秀英在此案中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泰邦公司购股款进入华颖公司帐户后,雷秀英并未用于洋浦公司的经营及上市活动,而是用于偿还华颖公司的借款、贷款利息及经营活动,且至今拒不退还,其客观行为已充分表明,作为华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雷秀英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泰邦公司人民币250万元的故意。所以,法院认为被告人雷秀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但是由于泰邦公司的人民币250万元被雷秀英主要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华颖公司系泰邦公司被骗钱款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诈骗钱款被雷秀英个人挥霍,被告人雷秀英是华颖公司和洋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颖公司又系洋浦公司的控股股东单位,其指使他人,以转让由其控制的“股份”骗取钱款归华颖公司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华颖公司和洋浦公司的行为。因此,法院采纳了雷秀英及其辩护人关于雷秀英个人没有非法占有该钱款,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意见。
一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秀英作为华颖公司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华颖公司的经营,给被骗单位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