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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硕鼠杨彦明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5-12-13 16:20:26 打印 字号: | |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12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彦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彦明现年57岁,是北京人,曾担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桥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虎坊路营业部、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时任该营业部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840余万元予以侵吞。案发后,杨彦明除供述将其中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其注册、经营佳杰堂公司外,对其余款项拒不交待去向,致使上述巨额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2002月1月至4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得款共计人民币376万元交给杨彦明,杨彦明将该款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杨彦明拒不交待该款去向,致使上述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2000年8月至12月间,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杨彦明用其非法据为己有的公款中的人民币300万元指使他人注册成立了由其实际控制的佳杰堂公司,后杨彦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营业部的资金人民币2480万元挪至佳杰堂公司,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乙410号楼1-1、1-2号房产,并将该房产租赁给本营业部使用,同时委托佳杰堂公司管理该物业以获取物业管理费。后杨彦明用本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人民币1210余万元及杨彦明再次从本单位挪出的公款人民币1300万元,共计人民币2510万元归还了上述挪用的公款。至案发前,1300万元中的1270万元尚未归还。案发后,该房产已被冻结扣押。

  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杨彦明在被免去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调往公司总部工作后,利用其未与继任领导就委托理财资金全部交接完毕,仍负责望京西园营业部部分资金运作的职务便利,对财务负责人员谎称需要资金继续运作,指使财务人员先后多次提出公款人民币60万元,杨彦明将该款用于个人期货经营。案发前该款已退还。

  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杨彦明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216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540万元;而另一名与杨彦明一同受审的财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688万余元。

  在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彦明及其辩护人曾提出了杨彦明将公款6480余万元、376万元予以贪污的证据不足及赃款下落尚未查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实:杨彦明曾多次供认其收到了指使两名财务人员提取的大量公款,只是由于次数多、时间长记不清具体时间和金额,而两名经手人根据相关书证能够清楚地说明钱款的金额,且证人证言也能够印证在案发前,杨彦明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工作时,亦承认收到财务人员给予的钱款;财务人员也能够印证在交接工作时,曾说明提取现金376万元交给杨彦明的过程,而赃款下落不明系杨彦明拒不交待去向所致,所以,法院对杨彦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采信。

  杨彦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佳杰堂公司应认定为望京西园营业部的下属单位,且根据相关立法解释,杨彦明不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指控其挪用公款2480万元不能成立。法院根据大量的物证和证人证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成立佳杰堂公司是营业部集体决定,且营业部的资产账目中没有关于佳杰堂公司的记载,营业部没有向佳杰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而杨彦明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佳杰堂公司名下后,又将该房产租赁给营业部使用,并向佳杰堂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且在案发前销毁佳杰堂公司账目的行为都能够证明佳杰堂公司是杨彦明个人控制的公司,而不是营业部的下属部门。杨彦明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款人民币2480万元挪出,用于其个人公司购买房屋并出租获利的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对于杨彦明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他指令财务人员提取60万元是为单位开展期货业务,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法院认为,杨彦明将指使章蓉提取的公款转入以其妻弟刘某名义开立的期货账户中,进行经营牟利不是营业部集体决定,而是由杨彦明私自决定,该账户也不是营业部所有或控制的账户,账户中的资金除60万元是杨彦明所挪公款外,其余款项据杨彦明供述是刘某筹措所得,该账户中的经营亦不是由营业部委托进行,盈亏均由杨彦明个人承担,因此不能确认杨彦明的上述期货运作行为是为本单位进行,据此,法院认定,杨彦明的该辩解不能成立。

  一中院为什么对杨彦明处以极刑,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被告人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彦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他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彦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彦明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杨彦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有关条款的规定,一中院经过慎重研究,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听到被判处死刑的结果时,杨彦明脸上略过一丝微笑,并没表现出过多的沮丧和不安。走出法庭时,他还向坐在旁听席上的亲戚们点头致意。在暂看室,记者对杨彦明进行了采访。杨彦明表示,他将上诉。对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开庭审理时一样,杨彦明仍坚持认为自己是失职,而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当记者问他,那么多的钱,现在都不知去向,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而他自己又拒不说出其下落,对此,应作何解释时,杨彦明则回答说,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但杨彦明承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自己作为公司负责人,有许多做法是不对的,有时做得有些过分。对于两次企图自杀的原因,杨彦明说,自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感觉不论是做人还是工作上都很失败,想以死来弥补过失。当记者问杨对现在的证券从业者有什么忠告时,杨彦明说:“要洁身自好,不要太看重业绩,要有一种好的心态。”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