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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端皆婚变事起连害两命判无期
在与前妻及其同事争斗中持刀害死两命的陈立柱因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5-12-15 15:19:58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17日,53岁的丰台区无业人员陈立柱在与前张某和其同事史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过程中持尖刀将前妻张某和史某刺伤致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立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陈立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前妻的父母和他与前妻的两个儿子以及史某的家属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58.2万元。

  2003年,陈立柱与妻子张某发生婚变,离婚时,他与张某私下签订协议,因为陈立柱没有经济收入,张某同意在离婚后付给他5万块钱。离婚以后,陈立柱就经常去张某单位要钱。张某和史某是公交公司同一辆车上的售票员和司机。据陈立柱所说,他之前去找张某要钱时曾遭到过史某的阻拦和殴打。今年6月17日下午六点多钟,陈立柱再一次找张某要钱,史某在得知消息后赶去帮忙,三个人的纷争由吵骂推搡发展成互殴,在撕打过程中,陈立柱用藏在包里的尖刀刺向张某和史某,看到躺在血泊中的前妻和史某,陈立柱开始向路人呼救,并给小儿子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我把你妈杀了。”在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时,陈立柱的两个儿子曾向父亲提出了44万元的民事赔偿。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立柱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在得知已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故对陈立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