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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因犯贪污、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5-12-20 17:42:06 打印 字号: | |
  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9岁的温梦杰,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4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

  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

  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农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以及金信思创公司负责人,负责主管金信思创公司及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在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温梦杰提出多项辩解,为自己开脱罪责。对于温梦杰收取业务单位的所有款项并非主动索取,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就回扣款的问题进行过协商,收取资金的目的并非是收受贿赂的辩解和温梦杰的辩护人提出的温梦杰并非索贿的辩护意见,一中院经审理查实,涉案中与农行北京分行有经济往来的多家公司的领导、经办人员、财会人员均证明了温梦杰与上述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索要回扣款项。为了保持和农行的业务往来,更重要的是为了让温梦杰能够尽快支付货款,这些单位只能按温梦杰的要求,开具转帐支票,汇入温梦杰提供的私人帐户内,而且温梦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与对应的单位帐目材料、银行票据等书证相吻合,上述言辞证据证明的内容得到书证的印证且温梦杰在预审期间的供述的内容经庭审举证、质证与上述证据一致,由此,法院认定温梦杰索取上述单位款项的证据确实、充分。温梦杰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没被法院采纳。

  温梦杰还提出,他把收取的款项汇入个人帐户的目的是用帐外款投资成立基金项目,为本部门员工解决工资、福利、住房问题,防止人才流失,是单位领导接受和允许的;其并未采用欺骗手段贪污公款,其目的是为单位员工使用。但一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科技处及金信思创公司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所代表的是农行北京分行,涉案所支付的货款均为国有财产。农行北京分行给予了科技处及金信思创公司员工很好的待遇,但绝不允许科技处以及金信思创公司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款、好处费。温梦杰关于收取回扣款并汇入个人帐户予以控制是为了单位员工使用,亦被单位领导接受和允许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在案的证据充分证明:温梦杰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索要回扣款以及向联银通公司、富士通公司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货款,并将上述款项汇入其个人掌控的帐户,并主要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建国门外SOHO项目的房产,上述款项在科技处及金信思创公司的帐目中均未显示,单位领导和员工均证明从不明知上述款项的存在,温梦杰犯罪所得的赃款物亦为司法机关于案发后所追缴。根据这些事实,法院认定,温梦杰关于其获取上述款项是为了用于本单位成立基金项目,最终目的为了本单位员工谋取福利,单位的领导是允许和接受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且被在案的大量证据所否定。温梦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罪状要求。

  温梦杰还提出了其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构成受贿罪、他并非金信思创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具有贪污罪的职务便利等辩解,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大量证据,认为温梦杰的辩解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没有采纳。

  在案件审理中,温梦杰及其辩护人还就温梦杰的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提出了辩解和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是:温梦杰在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羁押后,主动如实供述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追回款项,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司法机关根据线索查证确认温梦杰具有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并取得证据后,温梦杰才供认具有受贿、贪污的行为,扣押的款物亦为侦查机关依法追缴在案,并非温梦杰主动供述和退赔赃款,且温梦杰在庭审中否认其索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所以,法院认定,温梦杰没有如实供述犯罪,协助查清犯罪事实的情节。温梦杰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呢?法院认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索要巨额贿赂,侵犯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根据温梦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最近连续审理、审结的有关银行、金融部门人员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上午,多家媒体的记者到一中院采访温梦杰贪污、受贿案的宣判。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温梦杰表示要上诉,面对记者的提问,温梦杰仍然坚持在法庭上的观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贯例的趋使。审理此案的一中院高法官告诉记者,温梦杰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多家公司业务往来中大肆索要回扣款,还将巨额公款据为已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温梦杰的犯罪事实,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利的工作人员,应从温梦杰身上汲取教训,不要因个人的贪欲而毁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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