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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释放后不思悔改再行凶劫杀同监室关押人员被判刑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5-12-28 14:17:19 打印 字号: | |
  两名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青年,被解除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为图谋钱财,设“计”抢劫并杀害曾被关押在同一监室的一名卖水果的摊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太楠死刑,判处张小龙(化名)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22岁的被告人王太楠曾经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和盗窃多次被行政拘留。今年刚满17岁的张小龙也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两人相识后“惺惺相惜”,便一同在北京市西城区找到一处拆迁的废墟房中搭帮过起了日子。不过,两个人都没有正当的职业,没钱花成了他们眼前最大的难题。这时,王太楠想起,他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关押在西城看守所时,与一个卖水果的老头于某某(男,殁年51岁)关押在一个监室,听老号说于某某有钱。于是,王太楠和张小龙预谋要抢劫于某某。2005年6月22日上午11点多,王太楠谎称要请于某某吃饭,到西城看守所将被释放的于某某接至他和张小龙暂住的废墟房。当日下午,王太楠趁于某某不备,持砖头猛击于头部,张小龙见状亦持砖头猛击于某某头部一下,后王太楠又拿起砖头猛击于的头部,致于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两人当场劫取于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6月24日上午,一名路人在途经这所废弃的房子时,发现在一堆衣服下面有一个人的胳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在这个院东北角一间屋内曾居住着两个外地男青年。经公安人员多方查证,发现王太楠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05年6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县永昌旅馆内将王太楠抓获,于同年6月30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县张小龙家中将张小龙抓获。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太楠、张小龙使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太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