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案。37岁的浙江籍无业人员叶国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出庭受审。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7月27日叶国娟乘坐深圳开往北京的T108次列车,将毒品海洛因246.8克运输至北京。7月28日16时许,叶国娟下车后在北京西客站北广场对面西新隆商场西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法庭上,看起来文弱的叶国娟显得有些局促不安,面对对其运输毒品的指控,她为自己辩解说,是人家叫她捎东西,并答应给她1500元钱的好处费,她并不知道捎的是什么东西,只是猜想可能是摇头丸之类的东西,而她认为摇头丸不是毒品。据叶国娟交代,她丈夫因车祸去世了,她一个人带着3岁的孩子,生活很困难,让她捎东西的阿宝与阿娟夫妻经常给她点帮助,当得知她要到北京找工作时,就让她带点东西,并答应在她孩子上幼儿园时,给她1500元的资助,就这样叶国娟踏上了开往北京的列车,也踏上了一条犯罪之路。法官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叶国娟面临着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女性往往被人们作为温柔、善良、圣洁的代名词,很难与犯罪联系起来。然而在今天,女性犯罪的增多,让更多的人们关注女性犯罪问题。女性是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注女性生存状态,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是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工作。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机,在旁听了叶国娟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审理后,记者就女性犯罪问题采访了市一中院刑一庭的法官。请他们结合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的审理,对女性犯罪呈现的新特点进行了分析,并请他们就减少女性犯罪,维护女性权益谈了个人的看法。
根据近三年来对女性犯罪案件的审理,一中院法官们认为女性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女性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3年,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共审结女性犯罪案件20件21人,在审结的全部案件中分别占12.7%和6.7%;2004年审结女性犯罪案件上升为22件26人,在审结的全部案件中分别占13.9%和8.6%; 2005年审结女性犯罪案件为22件26人,在审结的全部案件中分别占15.4%和11%,女性犯罪案件所占全部案件比例逐年提高,女性犯罪增长率高于同期的男性犯罪增长率。
二是女性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女性参与犯罪的领域更加广泛。从一中院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女性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女性越来越来多。女性犯罪类型已扩展到包括间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贪污受贿、诈骗、组织、容留卖淫、贩卖、运输毒品、窝藏、包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收购赃物、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十多种。去年一中院审理的祈秀文雇用亲侄子杀害八旬老婆婆、杨淑立因邻里纠纷纵火案、毕玉玺之妻王学英受贿案、宋立娜升学诈骗案、段雨琴用菜刀砍杀丈夫故意杀人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三是女性犯罪嫌疑人多呈低龄化、低文化素质和低经济收入的特点。近两年在一中院刑一庭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 30岁以下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占46.2%,而25-45岁之间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已超过70%,17岁以下的女性犯罪人数也有所增加。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占78.8%,而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仅占7.7%。与此相应的是,女性犯罪嫌疑人中经济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和无业人员占88.5%。文化程度普遍低,其中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由于文化程度低,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如2004年1月一中院审结的马秀琴、张尕娘贩卖毒品一案中,马、张二人均是来自甘肃的农民,马秀琴31岁、张尕娘32岁,为了摆脱贫困境地,实现发财梦想,在对毒品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干起了贩毒,在金钱的诱惑下,越走越远而不能自拔,最后马秀琴被判处死刑,张尕娘被判处无期徒刑,无知和贪欲葬送了她们的生命和幸福。
四是女性暴力性犯罪较为突出。近两年来,一中院审理的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凶残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女性参与或实施的人数有所增加,诸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暴力案件有23件24人,分别占女性犯罪案件的52.3%和46.2%,且有些女性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令人震撼。有13件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对象为丈夫、男友和邻居。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绝大多数人都有一段令人同情的经历,她们在成为犯罪者之前,或是受凌辱,或是被欺骗而失去贞操等等。然而,她们不能通过正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在去年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凤君在与一男子保持了十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不堪忍受男子的折磨,将其骗至北京,在某饭店内将这一男子身上扎了一百多刀,最后,张凤君因故意杀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针对女性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减少女性犯罪,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既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又相对男性而言是弱势群体,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许多女性犯罪大都是从受害者发展成了犯罪人,而她们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往往是在有苦无处诉,有难无处逃的情况下引发过激行为,甚至走向犯罪深渊。象将丈夫砍死的段雨琴,本来是一名受儿子和邻里赞誉的贤妻良母,但投资股市后,在股票价格一跌再跌,眼看投进去的3万元钱血本不归的情况下,一向以谩骂殴打妻子成性的丈夫更加恼火,在一次要查看股票交割单时,因为找不到放大镜就对其大打出手,段雨琴一气之下拿起菜刀将丈夫砍死。象段雨琴这样激情犯罪的事例在女性犯罪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例。为此,一中院法官指出,应将《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好,充分发挥妇联等组织在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妇女投诉举报等制度,在妇女们所受到伤害时能给予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助。特别在广大农村,这方面的救助机构应尽快建立,妇女救助的制度应尽快加以完善。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弘扬善风良俗,用良好的道德观念培养造就新时代女性。针对社会上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等腐朽思想的泛滥以及“笑贫不笑娼”等封建糟粕的沉渣泛起,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们对腐朽思想的抵制能力,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让广大女性远离丑恶现象,让社会更多地关注她们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努力增强广大妇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鼓励她们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适应社会发展的生存能力水平。象今天上午审理的叶国娟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正是在丈夫因车祸去世,孩子幼小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经不起金钱诱惑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如果稍有一点生存能力或许她也不会去冒这样的风险,把三岁的孩子抛下而去以身试法。在审理一些女性犯罪案件时,在法庭审理时,法官们听到的最多的是女性被告人以家境贫寒,为生活所迫,不得以而为之等等为自已辩解,但这些理由往往难以减轻她们的罪责。为此,法官们再次呼吁,全社会都应把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提高她们立足社会的生存能力作为关心妇女群体的关键,并彻底杜绝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使广大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真正为妇女撑起一片蓝天,让更多的新时代女性为社会作出贡献。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面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常常让法官们感到痛心和遗憾的是,许多犯罪嫌疑人在触犯法律后,还不知道犯了法,在法庭上痛哭流泣,悔恨交加。因邻里纠纷而放火将邻居家年仅十七岁的儿子烧死,女儿烧成重任的杨淑立,在法庭上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被迫的,对纵火杀人的犯罪性质并没有丝毫的认识。对此,一中院法官们建议,法制宣传普及的重视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象广大文化程度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妇女更要让她们发解一些法律知识,以便在受到伤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为广大妇女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援助,真正让她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从根本上遏制妇女犯罪率上升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