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纳税人、独立知识分子和自由撰稿人的郝劲松,今天(3月21日)上午出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庭上,作为上诉人出庭应诉。已经打了五个官司的郝劲松,这次上法庭主要是为了地铁复八线车站设置收费厕所收取如厕费一事。郝劲松要求北京地铁运营公司退还五毛钱的如厕费,并就复八线未设免费厕所一事向纳税人做出书面解释和书面道歉。
2004年12月16日,郝劲松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因该站未设免费厕所,遂使用了免冲式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为此郝劲松支付了如厕费五毛钱。郝劲松认为,地铁公司设置收费厕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398号文件关于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的服务行为做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毛钱。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今天的法庭上,郝劲松将其上诉理由归纳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却将移动式厕所的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5毛,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给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在9年时间里,至少有5400万纳税人在地铁复八线想上厕所而不能。”
郝劲松的上诉请求中,除了保留一审期间提出的要求退还五毛钱如厕费和做出书面解释外,还要求地铁公司对不设计固定厕所的错误行为向其书面道歉。
地铁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1999年北京地铁复八线与地铁1号线接通,由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复八线九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复八线九座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该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九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该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及消纳等项费用,该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毛钱。该公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未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郝劲松的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
郝劲松和地铁公司代理人均没有在二审提出新的证据,亦未围绕案件事实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而且当法官提出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时,郝劲松一口回绝了法官的提议。法庭未当庭做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