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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杀害女友和其母亲的张凯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不法分子伏法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6-04-24 08:53:09 打印 字号: | |
  4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来自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的张凯今年26岁。张凯与康某在北京认识后,两人感情相投,经常在一起规划未来的生活。后来两人双双回到张凯的家乡黑龙江省伊春市,两人打算开一家小饭馆,过上自己的幸福生活。但是两人的交往遭到了康某父母强烈反对,两人回到东北后,康的父母不断打电话,催促康某回来。于是两人又结伴返回了北京。这时康某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

  看到女儿已经怀孕了,康某的父母也就默许了二人的婚事,但对张凯这位未来的女婿还是有些看不上。2005年4月21日下午6点钟左右,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大钟寺交易市场内,张凯和康某一起谈论着今后的打算,这时,康某的母高某(殁年41岁)来到两人谈话的房间,又提出反对张凯与康某交往的事。张凯遂与高某发生争执。张凯一时激愤,拿出女友送给他的水果刀,持刀猛扎高某的胸腹部等处数刀,女友康某忙上前阻拦,张凯又持刀猛扎康某的胸部、背部等处数刀,母女俩均被张凯用刀扎死。相邻摊位的人听到吵架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后看到张凯正紧紧地抱着女友康某。

  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张凯曾经失声痛哭:“我对不起康某,对不起她的父母,就算给我判死刑我也愿意。我真是没想杀死她。”并“扑通”一声跪到在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位子上的康某父亲面前。

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张凯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凯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2岁的被告人王太楠是安徽省当涂县人,曾经因冒用他人身份证和盗窃多次被行政拘留。王太楠与一个叫张小龙(化名,17岁,已判刑)相识后“惺惺相惜”,便一同在北京市西城区找到一处拆迁的废墟房中搭帮过起了日子。不过,两个人都没有正当的职业,没钱花成了他们最大的难题。这时,王太楠想起,他因盗窃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关押在西城看守所时,与一个卖水果的老头于某某(男,殁年51岁)关押在一个监室,听老号说于某某有钱。于是,王太楠和张小龙预谋要抢劫于某某。

  2005年6月22日上午11点多,王太楠到西城看守所,以请吃饭为名将刚刚被释放的于某某接至他们暂住的废墟房。当天下午,王太楠趁于某某不备,持砖头猛击于头部,致于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并与张小龙一起当场劫取于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2005年6月24日上午,一名路人在途经这所废弃的房子时,发现在一堆衣服下面有一个人的胳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经过走访了解到,在这个院东北角一间屋内曾居住着两个外地男青年,认定王太楠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5年6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县永昌旅馆内将王太楠抓获,于同年6月30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县张小龙家中将张小龙抓获。两人归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2005年12月27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太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今天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杀人犯曹万中。51岁的曹万中是河北省赤城县农民。2005年4月26日夜,曹万中在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养殖小区与被害人郑某(男,殁年57岁)共同租住的房间内,因饲养奶牛之琐事与郑发生争执,曹犯即持铁管连续猛击郑的头部,将郑某杀死,后曹犯将郑的尸体抛弃。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