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缉毒警屏风后作证,贩毒犯狡辩难脱罪
世界禁毒日,央视首次对毒品犯罪案件庭审进行现场直播,毒犯吕春明一审被判处死刑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6-06-26 17:14:32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世界禁毒日,全世界向毒品宣战的日子。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庭审进行全天现场直播,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同时进行了网上直播。据悉,这是央视新闻频道首次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现场直播,打击毒品犯罪,铲除毒魔危害又一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上午9:30,被告人吕春明被两名法警带入一中院西中法庭。前来旁听的群众、采访的新闻记者及吕春明的家人将容纳80人的旁听席坐满。

今年37岁的吕春明是北京市宣武区的一名无业人员,平时靠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为生。1983年5月,吕春明因抢劫被劳动教养2年,198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2年1月,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吕春明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1年被刑满释放。

  2005年11月18日晚上8点钟左右,在门头沟区的云龙餐厅,做完毒品交易的吕春明和吸毒人员徐某、张某准备乘车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吕春明的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674.66克,甲基苯丙胺92.65克。已经三次受到过法律惩处的吕春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坐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吕春明被指控于2005年11月17日和18日两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18日在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捕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吕春明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吕春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与一些贩毒分子不同的是,吕春明不是什么贩毒组织的成员,他贩卖毒品是“单干”。据吕春明的妻子讲,他们二人结婚后都没有工作,靠出租房屋收租金度日,家境还算不错,还是有车一族,吕春明是怎样走上贩毒之路的呢?据吕春明交待,2005年10月初,他和婚外女友候某一起到云南游玩,坐火车到了昆明后,又来到了中绚边境的瑞丽,起初是想在瑞丽买些玉石回北京卖,一次在与玉石商谈生意时,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主动上前搭话,劝吕春明不要做玉石生意,还不如找个地下财场赌一把,可吕春明感到赌博的风险太大,弄不好就血本无归,这位东北男子又建议吕春明倒点海洛因回京,肯定能挣到钱。此时的吕春明早已把狱中学过的法律抛到脑后,一门心思就想挣钱了。第二天,他就与东北男子一起偷偷越过边境到了缅甸,在离边境线不远的一座小楼上,吕春明用带来的24000元钱买了一包海洛因,卖家说有300多克,但据吕春明讲,后来他称了一下只有100多克。拿到毒品后,吕春明与等在国内的女友候某会合后,便乘车返回北京。为了躲避检查,他让候某把毒品藏在内衣中,因怕在北京出站时被查获,他们就从石家庄下了火车,坐长途车回了北京。在门头沟的一家发廊内,吕春明用擀面棍把块状毒品压碎,用纸包成小包,除了留下一点自己过把瘾,其余的很快就卖完了,据吕春明回忆,大约赚了20000多元。不到一个月就赚了这么多钱,吕春明偿到了贩毒的“甜头儿”,这年的11初,吕春明只身一人前往云南,这次他没找东北男子引见而独自一人越过边境线,找到了上次出售毒品的女子,用50000元,买了两包大约700克海洛因,又买了准备自己抽的5000元的麻烟(也是一种毒品)。这次,吕春明把毒品放在随身带的小包中躲过的检查,又在石家庄下了车,乘长途车回到了北京。而这一次,吕春明的发财梦没做多久就破灭了,就在他手持电子秤,卖完第二次的时候就被警方抓捕归案了。

  法庭上,吕春明承认自己携带了海洛因等毒品,但推返了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否认贩卖过毒品。声称自己携带近700克海洛因是因为自己是吸毒者,是供个人用的。对在抓捕时从其身上查获的电子称,吕春明否认是卖毒品用的,说是用来卖玉石用的。为了证实吕春明的犯罪事实,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的两名缉毒警察出庭作证,为了不暴露他们的身份,经审判长批准,在法庭证人席上设置了屏风,对查获毒品进行鉴定的法医也出庭作证。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吕春明是贩卖还是非法携带展开了辩论。在作最后陈述时,吕春明承认是毒品害了自己,也害了全家人,他说现在很后悔,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下午3:00,一中院对吕春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 2005年11月17日和18日,被告人吕春明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周某、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5克。18日晚19时许,吕春明与周、徐等人在门头沟区云龙餐厅就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吕春明携带的背包中收缴毒品海洛因674.66克,甲基苯丙胺92.65克、电子称一个、及人民币现金25000元。

  对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吕春明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持有毒品;自己原来承认贩卖毒品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至的辩解,一中院经过上午的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认定:证人候某(吕春明女友)的证言可以证明吕春明去云南买回毒品的事实;证人周某、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吕春明销售毒品的事实;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缉毒警察)的证言可以证明在抓捕吕春明时,吕春明因逃跑拒捕被摔伤,而不是被刑讯逼供打伤的事实;吕春明在公安预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及在检察机关的亲笔供词,可以证明公安人员并没有对其刑讯逼供;且吕春明称从其身上起获的670余克毒品海洛因,是其在北京购买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可能性。故被告人吕春明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没予采纳。

  出庭为吕春明辩护的律师提出:侦查人员不能成为案件证人的质证意见,对此,在一中院作出的判决中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如果以前担任过本案证人,就不能参与本案的侦查。并未规定侦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证人。所以法院认为辩护人的此点质证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春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吕春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在五十克以上,均属数量大,吕春明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春明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到宣判结果,前来旁听的吕春明母亲大叫一声当场昏厥过去,后被家人背出法庭。贩毒者害人害已害亲人的一幕再次让人震撼。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