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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JJ舞厅凶杀案主犯王京生一审被判处死刑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6-07-10 11:28:36 打印 字号: | |
  2004年3月23日凌晨,在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74号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院内的JJ舞厅内发生了一起杀害二人,重伤一人的恶性案件,凶手在案发后逃之夭夭。公安机关很快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

  2005年6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对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尹松超”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尹松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尹松超”在昆山市看守所服刑期间,2005年8月2日,看守所接到昆山市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反映该院已判决执行的“罪犯尹松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疑点, 8月3日上午,法院审判人员与看所人员一起对“尹松超”进行询问,但“尹松超”没有承认身份有什么问题。后来,看守所查询出尹松超的家庭成员资料向在服刑的“尹松超”一一核对,而这位“尹松超”不能正确回答以上询问而且表现得很慌乱,据此,看守所即肯定了“尹松超”的身份为假。经过反复做工作,“尹松超”终于显出真实身份,原来他就是化名潜逃的王京生,是公安部部级通缉的连害两命的犯罪嫌疑人。

  2005年9月14日,王京生被押解回京接受审查。今年6月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京生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

出生在北京的王京生,今年28岁,是海淀区的一名无业人员。2003年3月20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6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尚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没有判决,又被警方押解回京重新接受审讯,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王京生伙同王春明(已被判刑)等人于2004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74号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院内JJ舞厅内,因琐事与王成国(别名王成龙,男,殁年26岁),张正喜(男,殁年29岁),周宗寿等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京生持刀向王成国胸部、腹部、肩部及上臂猛刺数刀后,又向正被王春明殴打的张正喜的胸部猛刺一刀。王成国、张正喜因被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京生在JJ舞厅门前遇到坐在出租车内准备离开的周宗寿,王京生又打破车窗,用刀向周宗寿的肩部、臂部、头部猛刺数刀,将周刺伤后逃离现场。

  另外,王京生还同他人于2004年6月14日傍晚,在朝阳区奥体中心训练馆西北侧,将事主缪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窃走; 2004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京生伙同他人在朝阳区三里屯凯富大厦停车场内,将事主马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捷达牌轿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旅行包窃走。包内放有人民币20000元及衣物数件。

  在法庭审理中,王京生对故意杀人和盗窃的事实没有异义。据王京生的交待和一些证人证言的证实,2004年3月23日凌晨,王京生、王春明与各己的女友等人一起到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院内JJ舞厅内跳舞,因与也在舞厅内跳舞的王春明、张正喜、周宗涛等人发生摩擦,趁着舞厅内昏暗的灯光,王京生拔出携带的尖刀一阵乱挥,将26岁的王成国和张正喜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周宗涛在上了出租车后,又还被追上来的王京生砸破车玻璃后扎伤。自知创了大祸的王京生先是逃到了东北躲了二十几天,回到北京后住在一个称其为“姐夫”人家中,住在人家里总要有所“表示”,而王京生的“表示”就是与这位“姐夫”一起进行两次盗窃,撬开了两辆车的后备厢,盗取了24000元现金。日子长了,王京生总觉心里不踏实,于是他借口要租车,找到尹松超借来了户口本,自己照了像换了一张二代身份证,于是王京生就变成了“尹松超”。到了江苏后,因囊中羞涩,难维生计,王京生就进行盗窃,结果被判入狱一年二个月。结果,虚假身份最终被识破。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京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京生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王京生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故意杀人罪行和盗窃罪行,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盗窃罪应认定坦白。但王京生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的累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王京生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且其自首缺乏主动性,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鉴于王京生所犯盗窃罪系坦白,故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王京生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以及王京生的辩护人所提王京生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但辩护人据此请求对王京生所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请求对王京生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于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京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同时,判令被告人王京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八百五十二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钱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八百一十一元。追缴被告人王京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缪某人民币四千元、退赔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