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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高海鹏
第三届审判质量奖获奖者
  发布时间:2006-12-19 16:08:14 打印 字号: | |
  高海鹏同志获奖感言:“看得见的公正”来自于高质量的审判。

  高海鹏,男,32岁,我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2005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高海鹏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无论是审理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还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他都能自觉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具体贯彻落实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如:他承办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三单位肖像权纠纷案,该案涉及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社会影响极大,各主要新闻媒体均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并引起众多法学专家的关注。特别是一审判决驳回刘翔诉讼请求,刘翔不服上诉后,社会各界反响更加强烈。高海鹏同志对该案进行了全方面的细致调查研究,并针对诉辩观点逐一分析论证,最终的二审判决书长达二十三页,详细阐明了判决理由,使该案的二审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审宣判后,该判决书即被多家网站原文传发,获得了公众普遍的赞誉;新闻媒体对此也专门发表评论,对我院的司法水平和法官素质给予高度评价。

  高海鹏承办的美丽园业主委员会诉鸿铭物业公司物业收费纠纷一案,该案是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多收费和返还公用面积收益的案件,同样引起广泛关注。高海鹏同志通过细致的审理,确定物业公司在实际收费中存在多算电梯、水泵却少计面积,在政府规定取消某项收费后又另立名目继续收费,导致实际收取各个业主的物业费总和大大高于小区公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标准;而且物业公司还存在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出租作广告获取收益等事实。二审据此判决按小区公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标准确定物业费,物业公司返还公用面积收益。该判决同样获得了普遍赞誉,美丽园小区业主送来锦旗,赞扬我院“无私无畏弘扬法律公正、真心真意共建和谐社会”。

  民事案件大多细小琐碎,高海鹏同志不论标的大小,同样尽心尽力。如齐某某诉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齐某某将胡某某打伤,医院诊断仅为轻微脑震荡和软组织挫伤,一审判决齐某某赔偿三千余元。齐某某不服上诉,该案标的很小,高海鹏同志仍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仔细核查胡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发现在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混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二审据此改判齐某某赔偿近二千元,并详细写明了计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判决后齐某某立即主动将赔款交至我院,胡某某也到我院领取该款,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高海鹏十分注重调解工作。如徐某某诉朱某某劳务纠纷案,因徐某某不能提供朱某某准确的身份情况,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中徐某某同样无法提供朱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但高海鹏没有就此简单处理,通过仔细查阅材料,找到了朱某某的一个手机号,与朱某某取得联系,查清了其身份情况;考虑到漫长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高海鹏并没有简单的将该案发回审理,而是立即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使该案审理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案件的正常诉讼进程中,高海鹏注意把握时机,及时进行调解,使纠纷得到快速解决。如审理颜某某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因涉外由我院一审。高海鹏在送达起诉状的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并不激烈,于是没有机械地按规定单纯的继续进行冗长的一审庭前准备程序,而是立即同时展开调解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思想顾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仅用了15天就得到了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我院的审判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在完成审判工作之余,高海鹏同志还注重调研工作,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撰写了《教育服务合同纠纷的调查研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的问题研究》、《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纠纷案解析》等多篇调研报告和分析文章,在《人民司法》、《北京审判》、《法官论坛》、《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
责任编辑:北京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