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术学校)打着“念国内大学,拿国外文凭”的旗号,在招生广告中夸大宣传,最终未能履行承诺,被该校学生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技术学校退还部分学费。
2002年以来,技术学校在招生广告中称,该校与澳大利亚院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国内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学生就读该国际合作项目,就可获得全澳大利亚38所大学认可的课程文凭,愿意前往澳大利亚深造的,可以出国深造,不愿出国的,在国内学习3年,可以获得国际承认的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北京学生小王听信了广告宣传,进入该校学习3年后却被告知,由于澳大利亚方面的原因,其就读的国际文凭(大本)项目班被解散了,学校不再继续提供课程,学生自寻出路。经历了3年寒窗苦的小王最终只能获得国内其他用人单位和正规院校根本不承认的某些课程的写实性证书,他期望获得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的愿望也彻底落空。为此,小王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退还全部学费并作出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力量办学作为教育体制中的一种办学形式,对于传授知识,普及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但招生、办学及对外合作项目等工作应符合相关规范,在其对外宣传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虚假、夸大宣传,减少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给对外合作办学带来的不良影响。
技术学校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系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主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不具有颁发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资质。但其发布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中存在关于其被“正式列入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位全套课程”,可获得外国大学颁发的“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等信息。技术学校在2002年初发布的相关简章、广告中即有关于在该校学习上述国际合作项目的学分可置换为澳大利亚相关大学的学分及对应文凭,并被全澳38所大学认可的内容属于夸大宣传,极易误导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生与家长。对此,技术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技术学校在和学生签订合同后,不能兑现合同所作出的承诺,学校应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小王已在该校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学习,获得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亦实际发生了一定数额的学费、杂费及住宿费等费用,因此法院判令技术学校退还小王部分学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