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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送上最好的礼物 33名女犯获得减刑假释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3-08 16:36:54 打印 字号: | |
  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北京市女子监狱妇女节减刑假释宣布大会上,当场宣布对33名女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这些女服刑人员平均年龄44岁,最小的只有22岁,岁数最大的有62岁,其中6人被减刑1年,4人被假释并当场释放回家。这次减刑假释大会是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为促进罪犯改造,特意在三八节当天送给女服刑人员的一份特殊礼物。据了解,一中院自建院以来,每年的“三八节”都要举办这样的活动,这已经成为一中院的工作惯例。

  今天拿到假释裁定的赵某今年52岁,本来是北京某学校的会计,16年前,因为怀疑丈夫有外遇,花3000元雇凶杀害了丈夫。1992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赵某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终于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拿到了假释裁定书。和赵某一样被假释的还有原北京某国税局的干部邓某,2002年因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北京一中院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中院刑一庭孙庆宏副庭长介绍说,这四名女服刑人员之所以能够提前回家,是因为她们的情况符合了假释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在劳动改造中表现比较突出。在三八节当天召开这个宣判会,更是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女服刑人员的关怀,同时,也是对其他服刑人员的一种激励,有利于促进改造和监管的工作。

  另外,孙庭长特别指出,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充分考虑女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对因丧偶或丈夫被判刑,有不满16岁子女需要本人抚养,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出具书面证明,区县公安局、司法局出具书面建议,可以从宽假释。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性罪犯,亦可以在符合基本假释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假释。

  一位今天没有被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表示,从这些获得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身上,她们也看到了希望,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一定能够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

附:

一、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

二、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责任编辑: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