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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求精显尊重 胜败皆明树权威
北京一中法院重视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权威提升赢得广泛赞誉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04-11 11:25:49 打印 字号: | |
  3月20日上午,来自北京大学、北京语言大学的汉语言专家、资深新闻界人士和社会各界代表齐聚北京一中法院,专门对一中院的裁判文书评头论足,进言献策。

  三年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确立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主线时,明确提出“让当事人在一中院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 受尊重官司”,这既是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的承诺。三年来,北京一中院党组从力求司法公正、保证案结事了、实现胜败皆明的大处着眼,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的细节处入手,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谨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受到了普遍好评。对裁判文书“吹毛求疵”、精雕细刻就是该院从细节入手抓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6年3月,8位曾在出版部门从事文字校对工作的老同志被请进北京一中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校核室。一年来,在审判人员自行校核裁判文书的基础上,他们从标点符号、行文格式、字体大小、称谓规范等细节处给裁判文书“挑毛病”,从法律外行的视角为裁判文书的通俗明白程度“把脉”。一年过去了,北京一中法院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裁判文书的严谨规范、通俗明白促成了当事人胜败皆明,也为息诉服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压力不断增大,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北京一中法院的领导们没有丝毫轻松之感。

  “今天,我们就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听取各位专家、学者和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北京一中院的裁判文书质量保障机制,让自一中法院发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明白无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推敲,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让当事人胜败皆明。”裁判文书校核工作研讨会上,北京一中法院陈锐副院长的一段开场白,让我们看到了北京一中法院领导请各方人士为裁判文书“会诊”的用意和目的。

  “对裁判文书精益求精,体现了我们从细节入手抓审判质量的决心。”

  ----北京一中法院池强院长

  近年来,北京一中法院案件数量每年都以两位百分数的速度增长,2006年突破2万件,全年审结各类案件21720件,人均结案数再创历史新高,在在编人数同比下降了5%的情况下,2006年收结案数相当于2000年的近两倍,在巨大的审判压力面前,一中院党组根据形势的需要,于2004年3月确定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主线,三年来,该院围绕这条工作主线采取了各项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信访投诉率连续几年创下历史最低,案件审判质量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北京一中法院的领导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司法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司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还有待提高,要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的要求,还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结果的最终载体,一份裁判文书不仅因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而其在文字表达使用上的规范性、严谨性也会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程度,必须把裁判文书质量作为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内容。”北京一中院池强院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据他介绍,几年来,从关注细节入手关注案件审判质量成为一中院上下的共识,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说理性不断提高。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会越来越高,裁判文书中的任何差错疏漏和不严谨都会对法院的审判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裁判文书进行精雕细刻,努力实现让一中院发出的裁判文书准确无误、无懈可击、令人信服的目标。

  2006年3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对法律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负责、对审判工作负责的原则,北京一中院设立了裁判文书校核室,为裁判文书的文字质量再设一道关卡,最大限度地消灭差错,确保行文格式规范、语句严谨,说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力求从一中院发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准确无误、无懈可击。

  一年来,北京一中院对如何确立裁判文书校核室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理顺其与审判庭在文书质量管理上的关系进行了实践摸索,制定了《裁判文书校核工作管理办法》和《裁判文书校核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校核室的职能、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校核工作流程,初步形成了比较科学、可行的裁判文书校核管理模式。

  该院将裁判文书校核室的职能定位为专司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文字校核工作,以保障裁判文书质量;校核责任是独立于审判责任的文字校对责任。从法院审判质量管理角度讲,校核室的工作既是对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瑕疵的堵漏补缺,也是从文字上的检查验收,对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质量起到检查、制约、纠错的作用,是审判质量管理的延伸。裁判文书校核室作为非正式机构设在院办公室,并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北京一中院现行的裁判文书校核流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裁判文书自行校核、依程序审批完毕之后,将其送至裁判文书校核室校核。校核室对送交校核的裁判文书逐一登记,按时限校核完毕。校核人员对文书中认为是瑕疵或纰漏的内容逐项填写在一式三份的《裁判文书校核表》上,一份校核室留存,一份送交相关审判庭留存,一份交由承办法官审核。承办法官对校核意见认真审阅后,如认为意见属实、正确,则将校核表与判决书原稿一并放入诉讼卷副卷,并将修改后的裁判文书交付打印送达;如对修改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则与校核人员协商,以取得共识,必要时可由庭领导予以协调。同时,校核室对校核裁判文书中发现的问题每月进行一次书面汇总和总结,送交院办公室通报有关业务庭。一年来,校核室共校核了6000余件裁判文书,参加校核人员积极发挥自身特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对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准确无误。北京一中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裁判文书的行文格式更加规范统一,语言文字使用更加严谨准确,论证说理更加通俗易懂,裁判文书质量的明显提高成为北京一中法院“质量、维权”工作不断深化发展的一个亮点。

  “设立裁判文书校核室减轻了我们审判人员的压力,同时也强化了我们的责任。”

  ----北京一中院法官李大华

  谈到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认识,北京一中法院民四庭的年轻法官李大华引用了百年老店同仁堂的祖训“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他说:“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好比是审判员开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的药方,容不得半点差错。在法官、书记员对裁判文书校对后,再由校核室进行校核,虽然增加了步骤,增加了人力、物力的支出,但由于能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而且又不影响效率,这道增加的工序和增加的支出就是值得的,减轻了我们审判人员的压力,同时也强化了我们的责任,培养了我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审判作风。当书记员的时候,对承办人交给我的裁判文书,我认真核对,争取不留下一个错别字;当法官的时候,我认真写好裁判文书,力争不出现一个差错。”

  李大华向记者讲述这样一件事:他作书记员时,曾将承办法官撰写的一份裁判文书,在反复校对后交给了校核室,等拿到校对完的稿,看到校核人员对判决书中介绍当事人时的习惯性用法提出了改正意见,在他送校的判决书中,在介绍某公司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的情况时,把代理人的职务写成“该公司职员”,校核人员认为,这是不符合规范的,应该写成某某公司职员,而且要把公司的全称写出来。开始,他还有些不理解,但经过与校核人员交流,确认这种习惯性的作法是不规范的。李大华深有感触地说:“很多以前自己校对不出来的东西被校对出来了;借助校核人员的专业知识,很多以前写作不规范的地方规范了。比如全角与半角的运用、破折号与一字线的使用、小数点和中圆点的使用等问题。”

  多年来,北京一中院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的方法,“四校三审”是最普遍的一种做法:一校是承办法官在写作文书时应该高度负责,在将写完的文书交给书记员校对时应自己先行校对一遍;二校是书记员在校对的时候首先要对照卷宗和法条进行校对,对法律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意见、提交的证据、案件事实的叙述、法条的引用,都要找到相应的出处;三校是书记员在将校对完的文书交给承办人改正时,承办人应再次校对;四校法律文书在印制完成发送当事人之前,承办人和书记员必须要再次认真核对。三审是指承办人将校对完的文书交给审判长审查的时候,审判长应严格审查特别是审查说理和主文部分;合议庭成员在会签法律文书时,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庭长在审批案件的时候严格审查。

  虽然有承办人、书记员的层层校对,裁判文书的质量已经有了很好的保障,但在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承办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保证一份法律文书写的好不是难事,难的是每份法律文书都质量过硬。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的审判长王磊法官说:“为了避免裁判文书出现任何差错,自己一遍遍的核对后,有时仍然觉得可能有文字上的错误,总是不放心。自从有了裁判文书校核室,我自己是感觉有了坚强的后盾保障,没有了这种不放心。当然,作为法官,有了省心的感觉,不能有省事的做法。不能因为有了裁判文书校核室,就当甩手掌柜,把文字校对的工作全部甩给校核室。”

  在裁判文书校核室成立之时,北京一中院就明确要求,设立裁判文书校核室不是对审判人员所应承担的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减轻和弱化,而是一种检查制约和责任强化。一年来,他们通过制定完善裁判文书校核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裁判文书校核的工作流程,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通过及时反馈校核时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达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通过与案件质量评查、不当司法行为的评定的结合,提高了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视程度,全体审判人员把制作一份规范严谨、高水平的裁判文书作为落实审判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审判能力提高的重要标志。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良好载体,司法公正性蕴含于裁判文书之中。一中院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视就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中财保险北京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凯

  长年与法院打交道,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刘树凯先生对北京一中法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做法深有感触,他说:“一个错别字的纠正、一个标点符号的改动,看似很小,体现的却是法院的负责任的态度,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一份文字、格式上完美无暇的法律文书,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职业的尊重。法律权威的树立,既要靠司法公正,也要靠这一点一滴的细微积累。”

  他告诉记者,去年,他们公司与一家银行因车贷担保发生了300多起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经过一中院法官的努力,300多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他们一次领到了300多份调解书,刘先生对这些裁判文书的评价是:“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均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刘先生说:“任何一个案件除诉讼当事人外,其他社会公众不可能对案件全过程参与,但却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来感知案件的公正与否,而优秀的裁判文书能传递出正确的的信息,有助于公众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入了解和认识。”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锐指出:“法庭辩论要通过语言体现,法官在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时,使用法律逻辑和语言进行思考,工作中很大方面是语言文字的工作,所以裁判文书的语言规范严谨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中院成立裁判文书校核室,从提高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水平入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

  北京一中法院池强院长说:“对裁判文书字斟句酌,精益求精,力求准确规范、通俗易懂,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高度负责,也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充分尊重和对其自身权益的积极维护。近年来,北京一中院采取了多项维权措施,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校核是一系列维权措施的一项内容,我们聘请的文校人员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上是行家,但对法律却和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是外行,通过他们对裁判文书的校核,既提高了裁判文书在语言文字使用等方面的规范性准确性,也为普通社会公众能拿到一份读得懂、看得明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保障。让每一名到一中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能拿到一份高质量、高水平,无可挑剔的判决书,将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矢志不渝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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