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下午,接到法院通知的张先生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张先生是北京一中法院制定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后,到一中院出庭作证的众多人中的一名。据张先生说,他单位的工作非常繁忙,但接到法院的通告后,为了对以前证言负责任,他于昨天晚上乘飞机从深圳赶到北京,作完证后,还要在当天返回深圳。
2006年7月23日2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一居民楼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件。广东深圳市前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润生因琐事与本公司职员杨某发生争执,持菜刀将杨某杀害。案发后,张先生和公司的几名同事曾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就欧阳润生在案发生就否有投案情节作证。但在法庭审理时,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代理人提出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由于张先生等人的证言涉及到案件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等重要情节,北京 一中院根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通知张先生等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代理人,围绕张先生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有投案情节的证言进行质证。张先生一再强调,他当时所作的证言是事实,没有作伪证。经过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之间的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张先生,据他说,他与被告人是高中同学,以前在公司一起干,案发后,他曾和几名同事 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案发现场的情况在公安机关作了证言,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感到自己有责任将当时案发的情况向法庭讲清楚,所以就向公司请假连夜赶到了北京,出庭作证。
据了解,今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相关规定,切实提高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定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共计8条。
一是明确了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范围。规定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被害人(孤证),即证明该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此证人、被害人的证言而无其他旁证;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侦查人员、见证人等八种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是列举了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规定属于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没有异议或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等八种情形之一的,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三是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具体程序。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申请或者出示该份证据的诉讼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负责联系通知,并在开庭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证人、鉴定人确实不便出庭作证时,由承办法官建议进行庭前证据展示。
此外,《意见》中还就证人、鉴定人的保护以及经济补偿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