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到法院打官司,有义务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为此,国务院新近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对打官司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好事,打官司将大大"减负"。该办法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
4月2日是星期一,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的第一天,记者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这里已经聚集了一部分前来立案的群众。到底新办法带给他们那些实惠呢?第一位享受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焦女士告诉记者: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使知识产权方面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本大幅下降,仅她们一家公司每年就可以为当事人少交纳诉讼费近10万元。这样在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位前来办理立案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交纳了他代理的一起行政知识产权纠纷案的100元诉讼费后,告诉记者:新的诉讼费标准的制定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
记者了解到,法院现行的收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而新的收费办法的制定机关变成了国务院,从制定机关的变化就反映出国家对诉讼费交纳的重视。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以下几方面降低了诉讼费用:
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很大调整,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而不是标的达到某一阶段范围,就全额按照该段的比例计算交纳,因此大标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将明显减少。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离婚案件,《办法》规定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由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降至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件1000元降至每件100元,降幅最大。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意味着,调解、撤除结案数可能会增加明显。一方面,和谐社会要求"案结事了",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解决纠纷让社会更加和谐,因此,法官会努力争取尽可能多的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调解、撤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利益诱惑,而更多的会选择调解、撤诉的方式来解决。
财产案件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旧办法未对司法救助做出具体规定,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是: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是: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是: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哪去了呢?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将诉讼费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 如果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北京一中法院的王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北京一中法院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要求,为施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做了充分准备,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就新的诉讼费计费办法进行了学习,保证让当事人及时地享受到新的交费办法带来的实惠。另外,他还告诉记者,多年来北京一中院坚持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仅去年一年就达170余万元。在回答诉讼费新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的诉讼成本是否会上升的问题时,王法官说,新的诉讼费标准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决心,特别加大了对弱势群体诉讼费的优惠,是法院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尽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造成法院诉讼成本的增加,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我们一中院审理案件的公正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