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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破产法》北京一中法院首次在破产案件中设立破产管理人
作者:杨钊  发布时间:2007-06-26 10:43:12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有专家称,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近日,北京一中院在审理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申请破产(还债)案时,依照新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首次决定设立破产管理人全程监管破产企业资产。

  2000年8月9日,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向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借款50万元,后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1741号判决,判令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借款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0010元。

  2005年5月,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为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垫付职工工资68469.5元。2006年1月,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向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借款20610元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务费。以上共计拖欠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598639.5元。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自2003年停产歇业,只能靠借款来支付职工的部分必需费用,并且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集资款及大量到期债务。2006年2月5日,北京市方圆华信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方(专)字06120265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截止2005年8月31日,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亏损额为46214940.57元,资产负债率为750.70%。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明显缺少清偿到期债务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故北京电力公司劳动服务中心申请北京双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为了更好的理解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北京一中院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专家、学者进行了座谈,并以此案为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决定为更好的保护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本案适用管理人制度。由于市高级法院尚未编制管理人名册,北京一中院严格依照新《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选取的规定,在符合管理人资格的12家单位中,经慎重筛选,最终决定聘请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案破产管理人。此案是北京一中法院在新《破产法》实施以后第一件设立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案件。

  据了解,在新《破产法》施行前,破产案件审理时一般都设立破产监管组,他们的各活动都要经过法院批准,存在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按照新的《破产法》的规定设立破产管理人,聘请专业人士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由于法院赋予了管理人更多的权利,使他们的管理行为减少了许多程序上的手续,更直接和高效,加之被聘请的管理人士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管理能力较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更加有利。

  目前,承办这起破产案件的北京一中法院商事审判庭的法官们正在认真审查相关案卷资料,并将在案件进程中,积极探索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规律,总结经验,以利今后更好完成破产案件的审理,缩短新旧法交替的磨合期。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