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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良性互动中推进依法行政
北京一中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追求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为实现依法治国、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王文波 龙 非  发布时间:2007-10-12 15:57:18 打印 字号: | |
  2002年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近10万件,在受理的4200件各类行政案件中,除专利、商标类行政案件外,以政府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二审案件有3600多件,其中,将国字头的部委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的行政案件有100多件,案件种类从最初的16种增加到现在的近50种。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北京一中院探索建立司法与执法良性互动机制,有效地避免了法院审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相互促进、相互监督,成为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力量,为首都的和谐社会建议做出了积极贡献。

  北京一中法院地处首都,辖区内国家部委众多,市、区级行政机关多。一中院党组认识到,尽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是一种监督与约束,但也是一种促进和推动,司法与执法对社会管理所起到的作用不应是冲突的,相互抵销的。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公信力都是政府形象的一部分,都对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探索建立一种符合司法要求,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的互动机制。

  既要解决官民纠纷,又要减少官民对立,北京一中法院的立案审查协调机制成为官民关系的融和剂。一些人把普通公民诉国家行政机关视为“以卵击石”的徒劳之举,为了畅通诉讼渠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北京一中法院从解决打官司难入手,在方便当事人立案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他们制作的《立案须知》、《诉讼须知》,明确告知当事人立案诉讼相关事项,编印诉讼指导手册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为减少立案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北京一中法院制定了立案审查中的防错问责制度,保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按时限转入审理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解释化解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官民出现对立,产生新的纠纷。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各大部委及市法制办等单位建立协调沟通制度,对立案审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依法审判,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的,及时通报,促使行政机关纠正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几年来,北京一中法院在依法审理诉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案件的同时,以作出不预受理裁定的形式,妥善处理了数百件诉政府部门的行政案件。通过在立案窗口直接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劝阻和处理各种信函,化解老百姓与政府部门间的纠纷近千件。

  2004年4月,在北京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行政答复一案中,时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的范汉云先生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成为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第一位参加诉讼的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几年来,多位政府官员走进北京一中法院,他们有的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直接参加诉讼,有的则是旁听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据统计,几年来,到北京一中法院参加各类案件旁听的国家部委官员及市、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近三千人次,许多案件的庭审成为普及法律知识的课堂,深受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欢迎。参加过旁听的一位政府官员曾深有感触地说:“法庭上原被告之间的激烈辩论让我很受教育,执法中的任何纰漏和瑕疵都会让我们很被动,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我们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是一种考验,不学法、守法、用法就会出问题,就要让老百姓在法庭上数落。”

  为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效应,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北京一中法院充分运用案件判决释法明理、监督规范,让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所收获和触动,达到胜败皆有益的审判效果。为了达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北京一中法院注意运用判决书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法性进行充分的阐述,在判决后,又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采取以案说法,判后释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在监督中体现支持,让行政机关在败诉案件中受到启发和触动,实现胜改皆有所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审理孔某等82人诉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政案件中,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一中法院发现,国家环保总局对孔某等82人要求其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这起案件影响较大,全社会都很关注,在判决之前,承办此案的法官与国家环保总局多次进行沟通,分析被诉决定存在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认可了法院的判决意见,北京一中法院作出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后,原告和被告都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也因此案而对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避免了此类行政纠纷的发生。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推动执法水平提高中的作用和效能,北京一中法院针对存在一定瑕疵但又尚不足以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将司法建议由撤销判决的一种补充手段转变为裁判之外,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扩展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方式和渠道。同时,北京一中法院还特别注重扩展司法建议内容,不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也涉及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注重以个案为基础,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引发行政纠纷的因素。2002年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向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70余份儿,许多司法建议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2006年6月,北京一中法院在审理卫女士不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时发现,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目前仍然生效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已有较长时间没作修定,其中一条离退休问题的规定严格从字面意思理解,该条款应为当年一次性适用的条款,但实际上至今仍在行政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中被适用,鉴于这种情况,北京一中法院向国务院法制办和人事部发出了启动修订程序或作出相关解释的司法建议。在审理上诉人李某不服某规划局作出的违法建设认定行为一案时,北京一中法院发现规划局提交的询问笔录上只注明本人拒签而没有执法人员和在场人的签字,针对此笔录是案件唯一事实证据的情况,北京一中法院对规划部门在执法调查中存在的不利于认定事实、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很快市规划局就给一中法院发了回函,表示将组织执法人员就“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行为”进行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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