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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和爱心为失足青少年编织未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规范与创新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水平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10-19 07:05:31 打印 字号: | |
  10月18日上午,北京一中法院负责未成年案件审判的法官们来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乡司法所,对被一中法院判处缓刑的张立(化名)进行回访。在司法所,法官们向负责对张立进行矫正帮教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小张的表现,与张立和他的家人进行了谈心交流,详细询问了张立在缓刑期间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面对法官,小张开始有些局促,但在与法官们的交谈中,很快就放松下来。今年17岁的张立因伙同他人抢劫了一少年的三元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定期到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进行回访,了解矫正改造情况是北京一中法院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规范和创新未成年案件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据统计,2001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审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50余件,二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近400件,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上千件,涉案未成年人犯2700多名。面对涉世不深,失足犯罪的少年犯,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惩戒的同时,也把用良知和真情感化教育挽救走上岐途的孩子,为他们的成长树起新的航标作为自己的责任。多年来,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心系少年,寓教于审,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在教育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重要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真心教育挽救、真情感化扶助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北京一中法院制订了《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细则》,在对多年来,已经形成并坚持执行的各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制度进行规范明确的基础上,又积极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形势需要,制定了新的制度,确立了新的审判原则。北京一中法院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是做好审前调查,保证审判质量。按照北京一中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要提讯未成年被告人,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消除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今年,他们又提出,开庭审理前,要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分析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教育和确定能否适用缓刑做准备。为此,他们制定了《未成被告人成长经历调查表》和《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如确实无法联系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等相关单位邮寄信函,协助填写《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调取详细资料。

  二是以有利于教育改造为前提,正确适用法律。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适用上,一中法院坚持做到: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对于在校学生宣告缓刑,除考察其是否具备宣告缓刑的基础条件外,还审查如果宣告缓刑是否有明确的学校予以接收、能够主动配合法院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等情况,保证回归社会后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至于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三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生理特点,着眼改造,寓教于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北京一中法院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加快结案速度,避免羁押时间过长给被告人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法官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告别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尽量采取以易于被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的用语,并加强说理和释法;几年来,北京一中法院坚持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宣判教育。当庭宣判的,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社区干部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都尽可能邀请其参加宣判教育; 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时,法官们坚持做到语气和缓,态度温和,采用启发、疏导的方法,努力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教育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相对和谐稳定的状态下接受教育。

  四是坚持回访,跟踪帮教,促进改造。为了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北京一中法院在坚持多年来形成的与未成年犯改造场所建立固定联络制度,定期回访帮教制度的基础上,对于裁定准予假释的未成年犯,承办法官坚持与其进行“释前谈话”,亲身掌握其心理动态,了解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当前的家庭状况以及出狱后的生活安排,重点询问未成年犯在出狱后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同时,少年法庭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同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做好教育、矫正工作。几年来,他们采取开展集中授课、座谈交流、旁听典型案件审理、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有教育意义的展览等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于被判处缓刑、准予假释的未成年罪犯,北京一中法院少年法庭建立了《缓刑、假释少年犯管理档案》。少年法庭在少年犯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与他们的监护人及当地社区矫治办公室人员每月至少电话联系一次;对于北京籍的少年犯,每半年前往其居住地回访一次,与少年犯及其家属、社区矫治办公室、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及少年犯的近期表现等情况。为了减少未成年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中院还在回访考察时,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邀请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席座谈。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发言,使未成年犯亲身感受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从而从内心产生悔意,并进一步坚定改造的信念。经过北京一中法院法官的努力,多年来,被判处缓刑的的未成年犯中,有40多人考上了大中专院校。

  五是延伸审判职能,更好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多年来,一中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通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注重了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运用新闻媒体宣传,向相关单位发司法建议等形式,努力清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不良因素。几年来,北京一中法院的少年审判法官先后走进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广播电台直播间就预防未成年犯罪问题进行宣传,走进三十多所中小学,为上万名师生上法制课,他们针对未成年犯罪提出的“三个不容”,即:成长环境不容污染,管教责任不容推卸,心理疏导不容忽视。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一中法院法官又指出了诱发未成年犯罪的十个陷阱,即:沉迷网络、黄色诱惑、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染恶习、情感纠葛、模仿追风、骄纵溺爱、粗暴管教、流浪失控。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十项对策:培养高尚情操、加强行为引导、强化法纪观念、落实管教责任、清除网络污染、净化文化环境、重视心理矫正、改进管教方式、完善救助机制、健全法律法规。经过媒体宣传后,引起较大反响,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