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寒冬里涌动的暖流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12-19 14:13:14 打印 字号: | |
  12月10日,进入寒冬的北京城,北风冽冽,让人们感到了刺骨的凉意。但来京打工的姜林旭等51名民工却在北京一中法院的法庭里感受到了一股温暖,不仅困扰他们的劳务纠纷官司当庭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而且让他们没想到是,会当庭就从法官手中领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安徽鼎力建筑公司从北京市城乡中昊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老街B区龙河大道4-7号住宅楼工程。2006年7月,安徽鼎力建筑公司又将承包的上述工程的6号楼内部装修工程通过其内部班组长裴某转包给包工头贾某。后来,贾某就带领姜林旭等五十一名工人来到6号楼工地干活儿。安徽鼎力建筑公司既未与姜林旭等务工人员约定工资标准,亦未对务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出勤情况记录,编制工资表。只是承包工程的工头贾某等人向姜林旭等出具了欠条,确认了姜林旭等人在该工地的劳务费数额。

  工程结束后,姜林旭等人迟迟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在几番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姜林旭等工人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要求贾某给付所欠的劳务费,并要求安徽鼎力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法院审理期间,安徽鼎力建筑公司称已将80%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裴某,其中包括姜林旭等人的劳务费。只是没有直接将劳务费发放给工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姜林旭等人为贾某、裴某提供劳务,裴某、贾某应支付姜林旭等人劳务费。安徽鼎力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通过裴某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贾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安徽鼎力建筑公司称未将劳务费发放给提供劳务的姜林旭等打工人员本人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安徽鼎力公司应当按照姜林旭等人出具的劳务费证明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一审判决:贾某给付姜林旭等人劳务费共计?万元,安徽省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安徽鼎力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给付姜林旭等人劳务费的责任。理由是:安徽鼎力公司并未将工程发包给贾某,只是发包给了裴某,裴某已经支取了劳务费,安徽鼎力公司不应当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看起来并不复杂的劳务争议案件,但民工们能否及时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成了一中院法官关注的问题。按照一中院受理涉及民工工资案件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落实快审快结快执的要求,多次与案件涉及的几方当事人协调,向用工单位宣讲有关保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规定,力争让民工们在第一时间拿到工资。12月10日,几方当事人来到了一中院,在法庭上,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再次向用工一方宣讲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官的劝导终于使用工单位削除了误解,当庭同意与姜林旭等五十一名民工达成和解,并将16万元案款交到法官手中。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当即将劳务费直接发给了五十一名民工本人。拿到用了一年多时间才讨回的血汗钱,民工们喜不自禁。一位民工激动地说:如果都象一中院法官这样替我们民工作主,我们以后干活儿心里也就踏实了。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