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蛋糕生意的王先生在去年9月份突然接到一个手机短信,威胁他向指定的卡号上汇款20万元。此后又多次收到这样的短信。后来经公安人员侦察,将发短信敲诈的犯罪嫌疑人唐森抓获归案。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这起用手机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唐森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4岁的唐森来自安徽省宿州市,只有初中文化。2007年9月6日至9月29日,唐森多次利用手机向被害人王先生的手机上发送信息,以对王先生及其家人不利相威胁,向王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唐森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敲诈未逞。
被害人王先生是做蛋糕生意的,在昌平区、大兴区等地开有分店,也在昌平区开蛋糕店的张某与王先生有生意的往来,常到张的店中玩的唐森了解到,王先生生意做的不错,刚买了一辆辉腾,又买了一辆现代车,可有钱了。于是,就萌发了搞点钱化化的念头。于是就通过张某要到了王先生的电话,先是王先生的手机就收到了敲诈钱财的短信,据王先生说,短信的内容是威胁对他自己和家人不利,让他向发短信人提供的账号内汇钱,开始索要3万元,后来又发短信让其给他汇20万元。第一次收到短信是2007年9月6日,最后一次是9月29日,前后持续有一个月。
在法庭审理时,唐森供述说,2007年9月份的一天,他给王先生发了第一条信息,内容大致是:兄弟几个刚放出来,施舍一点,如果不给可能到他家去,到时候就不是施舍的问题了。意思是威胁他,让他害怕,能服从其的信息内容去做,主动给其钱。后来又连续发了三、四条,开始索要3万,后来又增加到20万元。唐森还把银行卡账号告诉了王先生。据唐森说,他办的银行卡是工商银行的,是用假身份证办的银行卡,用的名字是赵建文,是瞎编的。他第一次给王先生发短信后,几乎以后每天都给他发信息,大致内容差不多,让他汇钱,否则对他及家人不利,时间总共持续了有一个月左右。最后一条信息内容大致是让他准备20万元放家里,过几天去拿,威胁不让他报警,由于其不知道他家住哪里,最终也没有去。
后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去年10月14日17时许,在海淀区西三旗小白羊超市门前将被告人唐森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唐森作出判决后,唐森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称他没有威胁王先生的家人,主动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他的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要求改判。
对于唐森的辩解,一中院认为,唐森多次利用手机向被害人王先生的手机上发送信息,以对王先生及其家人不利相威胁,向王先生索要人民币20万元,由于王先生对其所发信息未予理睬,其也不知道王先生的家庭住址,最终没能拿到索要的钱款,方将手机卡丢弃。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已经认定唐森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系未遂,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了处罚。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送手机信息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唐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系未遂,已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作出终审裁定。
对于唐森用短信敲诈钱财的行为的认定,一中院法官介绍说,唐森虽然没拿到钱,但他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经果发生。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唐森一案中,唐森虽然没拿到敲诈的钱,但其并没有主动停止犯罪,而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向其指定的银行卡上汇钱,也没告诉家庭地址才敲诈没成。其间,没有任何主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所以,尽管唐森的犯罪行为没造成直接后果,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