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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用不开发票于法无据
__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代收费用不开具发票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龙非  发布时间:2008-09-28 10:36:22 打印 字号: | |
  代收费用单位是否可以只开收据不开发票,这一连一些税务部门都说不清楚的问题近日法院给出了说法。北京一中法院在审理一起因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水电气费等费用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终审判决认为:税务机关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部门代收相关费用而无开具发票之义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002年10月,刘先生在大兴区旧宫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是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进住房屋过程中,美晟公司向刘先生收取了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封阳台费用以及契税、印花税等费用共计1万4千余元。美晟公司收取上述费用后,向刘先生出具了收据,但没有开具发票。后来,刘先生向美晟公司索要发票,美晟公司没有开具,他们的理由是:刘先生交纳的费用是该公司代相关单位收取,所有费用均已全额转给实际收款单位,是属于代收费用,作为代收单位,美晟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对于美晟公司不开发票的做法,刘先生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投诉美晟公司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批转给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经过调查,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答复刘先生,“您所反映的收费情况属代收行为,排除了企业偷漏税的问题。关于企业不规范开具票据的问题,协调一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补开。”刘先生认为大兴地税局未履行对美晟一分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提出了判令大兴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一是美晟一分公司向上诉人收取了封阳台费用、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各种税费,开具了加盖有美晟一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故上述费用并非美晟一分公司的代收费用。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上述收费行为即使属于代收亦应属于税务机关查处范围。

  大兴地税局答辩认为:大兴地税局对刘先生的举报经过调查,认定美晟一分公司 收取其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代收行为,并无偷漏税行为。企业代收行为依法并无出具发票之义务,刘先生关于大兴地税局未对美晟一分公司未依法出具发票予以查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之主张不能成立。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大兴地税局所称代收行为即包含着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之义务这一含义,没有法律依据。而本案中,大兴地税局对于企业未开具发票究竟是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予认定,而协调有关单位开发票又非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之内容,因此,大兴地税局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责令大兴地税局就刘先生关于美晟一分公司不依法开具发票之举报履行查处职责。
责任编辑: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