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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执行死刑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12-12-07 14:42:23 打印 字号: | |
  我院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执行死刑

  2012年1月13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我院将故意杀人犯辛立春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辛犯于2009年10月25日晚,在被害人苏某某(时年50岁)的长子袁某丽(时年30岁)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某院甲23楼34号家中留宿时,因琐事与袁某平(苏某某之次子,殁年26岁)发生争执,辛犯先后持铁锤击打袁某平、袁某某(苏某某之夫,殁年54岁)头部,用折叠刀切割二人颈部,将袁某平、袁某某杀害。次日7时许,辛犯恐罪行败露,趁正在客厅用餐的袁某丽不备,持铁锤击打袁某丽头部,袁某丽被打后与辛犯搏斗,苏某某及其女儿袁某(时年21岁)、袁某丽妻子丁某(时年29岁,孕妇)闻声从房间出来制止,辛犯又分别持折叠刀、菜刀砍击袁某丽、苏某某、袁某、丁某头颈部等处,致袁某丽、苏某某重伤,丁某、袁某轻微伤。之后,辛犯欲跳楼自杀,被接警后赶到的小区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我院一审审理后,以辛立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辛立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立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终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判决。

  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故意杀人犯巴特尔,绑架犯何家利,抢劫犯佟全红,抢劫犯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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