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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案二审落槌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曾巧艺  发布时间:2014-12-23 11:41:5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邹恒甫针对梦桃源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自己的言论仅属于批评言论,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即没有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且这些批评言论也并没有造成梦桃源公司的损失。尽管梦桃源公司诉称自己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损害亦未发生。

  针对北京大学,邹恒甫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为: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自己在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院长、主任、教授……都与北京大学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期间,邹恒甫提交了两篇新闻报道,试图证明其发表言论的来源真实。对此,法院认为,上述报道与涉诉微博所指向的内容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情节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邹恒甫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理适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曾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