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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称自己无业拒绝给付赡养费
母诉至法院合理请求获支持
作者:杨磊  发布时间:2015-01-28 14:18:32 打印 字号: | |
  安大妈今年六十多岁,膝下有三个子女,近日,因赡养问题其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安大妈称,其丈夫已经去世多年,自己因早年操劳原因患多种疾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除去日常开销以外,还需要支付医疗费几千元。现在其居住在一个闺女家里,由闺女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儿子杨某拆迁获得大额利益,经济能力较强,且住的相距不远,但从没有登门看望,不尽赡养义务。现在其准备外出租房,每月租房费、保姆费、生活费及医疗费估算有6、7千元,故起诉要求三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共计6000元,其中儿子杨某给付一半3000元,女儿每人1500元。另外,其不久前在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000多元由三个子女共同负担。

  安大妈的两个女儿在答辩时表示母亲所述属实,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儿子杨某不同意母亲要求承担赡养费诉讼请求。其认为母亲没有必要外出租房和请保姆照顾,自己有房子可以给母亲居住。自己没有工作,也有时间照顾母亲,如果母亲同其一起生活,自己可以一个人赡养母亲。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大妈没有工作,其与一个女儿共同生活,每月可以领取丈夫死后的抚恤金。儿子杨某的房屋被拆迁,因此获得两套住房及补偿款数百万元。女儿的房屋被拆迁,也获得住房及相应补偿款。经法庭询问,安大妈表示愿意随女儿共同生活,不同意与儿子杨某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安大妈的子女应当对安大妈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尽力予以扶助,对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予以给付,避免其经济困难。对于安大妈要求三个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每月赡养费6000元且儿子杨某承担一半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最终根据安大妈的身体状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及儿子杨某的经济支付能力酌情确定杨某每月给付安大妈赡养费1000元,女儿每月分别给付安大妈赡养费1500元;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三人均担。

  一审判决后,儿子杨某不服,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给付赡养费、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安大妈年事已高,杨某等作为其子女理应对其尽赡养义务。杨某通过拆迁获得回迁安置房及相应的拆迁款,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并无不当,故对杨某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曾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