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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演员据协议索要生活费 男方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
作者:曾巧艺  发布时间:2015-03-23 11:25:24 打印 字号: | |
  张女士与叶先生2009年开始恋爱,期间张女士怀孕。2010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有一份协议约定,从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开始,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人民币2万元。次年,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张女士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按照婚前协议支付生活费共计28万元以及因未能履行婚前协议的补偿费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叶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婚前协议,协议约定:从双方正式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起,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2万元。如这份开销增长了,双方视情况可签署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次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叶先生未按婚前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2011年3月25日,双方在朝阳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叶先生及其母亲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腾房。张女士以婚前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叶先生将房屋赠与自己为由不同意腾退。该案审理期间,叶先生对婚前协议落款处自己的签名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撤回。该案二审判决认为:婚前协议真实有效,但双方约定的赠与房款,前提是因男方原因,双方离婚。在张女士不能主张该项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腾退房屋。

  本案一审中,叶先生再次对婚前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为张女士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张女士则称,叶先生曾以自己买房后无力支付生活费为由要求暂缓支付,双方在短信及返还原物案件中均提出生活费的问题,认为自己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相关事实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依此履行。故判决叶先生于裁判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女士28万元。一审判决后,叶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9点30分,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双方均未到庭,张女士的母亲作为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叶先生一方仍然坚持签名非本人笔迹,否认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并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了抗辩。

  截至目前,该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曾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