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城同创公司计划从加拿大进口一批铁道防腐枕木,却被国家环境保护部认定为“固体废物”,因此禁止进口。为此,该公司将环保部诉至北京一中院。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涉环保部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新类型案件。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担任案件审判长的是该院院长吉罗洪。
锦程同创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各类防腐木材的开发利用,该公司计划从加拿大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以下简称涉案枕木)。2014年6月,加拿大环境部门针对涉案枕木是否许可出口至我国的事宜,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萨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中废物越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向环保部邮寄了事先书面通知。2014年9月28日,环保部向加拿大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答复:涉案枕木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4年9月30日,锦程同创公司及第三人未名生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公司)向被告污染防治司负责人写信。同年10月22日,被告污染防治司以司函的形式向锦程同创公司、未名公司作出《关于拟从加拿大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有关意见的复函》(环防函[2014]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复函),主要内容为:(一)你公司拟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在我国属于固体废物;(二)你公司拟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锦程同创公司、未名公司不服该复函,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月30日,环境保护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该复函对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两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锦程同创公司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46号复函,判令被告重新答复,允许其进口。
今天上午9时许,北京一中院的西中法庭里座无虚席。人大代表、法学院学生以及近20家媒体记者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开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未名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主张,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禁止进口须为被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而2009年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并没有涉案枕木这一项。原告还提出,其公司以前进口过涉案枕木。46号复函确定了原告拟进口的涉案枕木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法律及规范规定的理解有误。被告主张,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我国实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制度。对于危险废物、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等,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相关规定,原告拟进口的涉案枕木在我国属于固体废物,且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46号复函是否可诉,涉案枕木是否为固体废物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展开了激烈争论。原告律师称:“被告直接将原告拟进口的、法律法规从未明确定性过的‘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直接定性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导致原告无法进口,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对此,被告律师反驳到,46号函是对两公司来信的答复,是对进口旧枕木问题进行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的理解,并没有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庭审持续了2个半小时,中午12时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