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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作者:刘雅璠  发布时间:2015-09-28 15:3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一案。9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两方当事人皆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本案于今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开开庭,庭审持续了3小时。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中,方舟子认为崔永元在微博上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誉权。崔永元亦认为方舟子的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对方舟子提起了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方舟子提起的本诉中崔永元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方舟子赔礼道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5千元。对崔永元的反诉,判决方舟子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崔永元赔礼道歉,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5千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崔永元提交了网络截图作为二审新证据,试图证明方舟子的安保基金涉嫌诈骗,从而认为崔永元在微博中所称方舟子“黑基金黑到家”等言论是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不存在故意侮辱、诽谤的行为。与此同时,方舟子也提交了网络截图以及对微博网友发言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作为回应,证明方舟子不存在诈骗行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坚称,方舟子既不是该基金的发起者也不是管理者,不具有动用该基金款项的权利,因此不存在诈骗的可能性,崔永元的微博言论虚构事实,明显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上诉意见后,总结归纳了如下几个争议焦点:1、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2、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3、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方舟子一方认为崔永元的微博言论显然均构成侵权,即使他人对方舟子持有否定评价也不能成为崔永元侮辱诽谤的理由,且网络用语的不规范亦不能成为其用语侵权的抗辩理由。方舟子的言论均有事实依据,即使用词不当也是对崔永元侵权在先的合理回击,不构成对崔永元的名誉侵权。同时,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低。

  崔永元一方则认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方舟子的不当言论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未能公平的适用法律原则,判断标准不统一。方舟子本人社会评价不高,崔永元所采用的言词也都是网络用语,不会对其造成方舟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博均不构成名誉侵权,也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不接受法院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