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北京一中院召开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开竞争选任会。经过竞争、评选,最终该院确定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据悉,此次为该院首次采用竞争方式产生破产管理人。
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管理人的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的浏览次数达1500余次。7日公告期内,共有22家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该院于12月5日组织进行现场抽签,确定各家中介机构参会的出场顺序,并于12月7日下午召开竞争选任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北京一中院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部分法官及该院监察室主任。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玉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应邀参加评审。该院监察室对执行竞争选任工作方案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在首先召开的竞争意见陈述会上,符合条件的19家中介机构共派出了50余位执业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参会,各中介机构就其机构规模、工作业绩、破产团队建设等基本情况,以及参与竞争的优势、获选后的工作思路、报酬方案等分别发表陈述意见,并接受评委询问。竞争意见陈述会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各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机构规模、从业经验、工作方案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评议,随后当场投票选出管理人。
竞争选任会前后历时五个多小时,最终得票数最高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得票数在第二位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被选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竞争选任程序结束后,选任结果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及北京一中院官方网站、微博等平台公开,该院将依法出具决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
据了解,该案是北京法院唯一入选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首页“焦点追踪”栏目的案件,受到最高法院重点关注和推介。
法官释法:
为什么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据北京一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郑伟华介绍,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既可以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也可以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方式择优指定管理人。就本案而言,作为全市首例“执转破”案件和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受理的首起破产案件,该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债务人共涉及执行案件110件,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总额约6.26亿元,债务人资产处置变现约3.82亿元,该案进入破产程序后可化解110件未实际执结案件,切实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司法出口,受到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尤为重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资深法官等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向社会充分公告公示、保证全过程阳光透明的前提下,既确保了选任程序的公平公正,又有利于选出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过硬、职业责任感强的破产管理人,从而为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