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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探索建立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作者:曾巧艺 张鹏  发布时间:2016-12-19 09:07:33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切实提高庭审质效,北京一中院刑一庭自2015年开始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探索建立控辩审三方就刑事诉讼行为进行互评的工作机制。12月16日上午,该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协代表、检察院代表座谈,并征询了各方的有益建议。

  上午9点,该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建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闭庭后审判长刘璐以及今天参加庭审的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填写了《法官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检察官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以及《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据了解,这三份《评价表》是北京一中院联合市检一分院、北京律协共同起草的。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北京一中院刑一庭庭长周军介绍:2015年刑一庭开展了《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原则,切实提高庭审质效——以规范控辩审刑事诉讼行为为切入点》的重点调研,经过为期一年的调研发现:“在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刑事诉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而最为重要的是,控辩审三者之间缺乏平等、直接、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于是,该院探索建立了一种以个案为依托,以评价表格为形式的更加全面、夯实、有效的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并联合市检一分院、北京律协共同起草了《关于审判阶段控辩审三方就刑事诉讼行为相互评价的会议纪要》以及上述三种评价表。

  《评价表》的内容不仅包括专业素养、责任意识,还涉及到司法礼仪(包括精神面貌、着装等),不仅包括对不规范的刑事诉讼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同时也包括对高效、高质的刑事诉讼行为进行正面评价。同时,为了保证评价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会议纪要》还规定了评价表的发放与收集、评价的核实与调查程序、评价的分析与总结、反馈与利用以及相关的完善机制。

  对于上述机制,市检一分院公诉部副主任赵鹏在座谈时表示:“作为控方,我们非常乐意接受来自法院和辩护人的评价,针对每个案件庭审的互评是对公诉人能力的全面考验和有效提升。”参加座谈的两位北京律协代表也纷纷表示对北京一中院的调研课题一直非常关注,前期大量调研和评价表的制定使三方互评机制能清晰反映各方问题所在,并使得自身工作得到了针对性的改善。同时他们也表示,这个三方互评的机制有利于法律共同体一体化的建设,希望这种互评机制形成常态化,并由三方定期沟通完善。

  多位参与观摩座谈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北京一中院发起的"刑事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给予了高度认可。

  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

  不同法律主体在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有助于将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落到实处。规范化、理论化的成果能够实现对实践的指引,通过问卷的调研形成规范化的行为则更具有意义。希望一中院能够继续坚持,相信经过长期的积累,会有更进一步的收获,真正实现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

  赵志建(北京市人大代表):

  联合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协三方调研对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很大分量。三方互评机制调研的意义从实务上能全面提升控辩审三方的工作能力,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这也是法律人的责任。

  许保国(北京市人大代表):

  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课题研究对将来控辩审三方的能力提升和行为的规范化是非常有益的,三方的《评价表》设计规范、细致,相信能够切实起到落实好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作用。

  刘红(北京市政协委员):

  庭审法官具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整个法庭氛围平和、平等,充分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互评机制能够有效促进控辩审三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反思自己办案过程中的问题,从而提高各方的法律能力和素养,值得进一步推广。

  米良(北京市政协委员):

  本次庭审在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的激励下,与以往观摩的庭审有很大不同,公诉人逻辑清晰,与辩护人真正开展了辩论交锋,法官语言专业规范、态度公正平和,给予被告人充足的时间陈述观点。希望对三方互评机制进一步研究加强,全面提升刑事诉讼庭审效果。

  劳庆芳(北京市政协委员):

  一中院的高水平庭审离不开法院文化的熏陶和自身建设的创新,控辩审三方互评机制能够有效促进法院随时反思、纠正办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一步提高法院的亲和力、公信力,提升社会对法院的理解和认可,希望这项创新机制得到更好的运行和推广。

  活动最后,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陆伟敏谈道:“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院计划将相关调研成果加以推广并进一步提升三方互评的质量和精确性,力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高效化的评价机制。”北京一中院构建控辩审三方沟通渠道和互评机制是一项创新之举,互评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监督与督促,更便于三方意见的沟通和反馈,从而在控辩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中共同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原则的落实,切实提高庭审质效。
责任编辑:曾巧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