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原常务副经理郑海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海东贪污580万余元,挪用公款165万余元,故一审判决郑海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海东于2008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副经理雷某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由雷某负责保管。期间,郑海东单独或者伙同雷某陆续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51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08年4月至6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财务总监田宝英(另案处理),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并由田宝英负责保管。被告人郑海东于同年6月间,伙同田宝英使用上述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61万余元为郑海东个人购买丰田牌汽车一辆(已扣押)。
2009年3月至5月间,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雷某帮助王某向安哥拉运送水泥用于销售,挪用雷某保管的安哥拉罗安达体育场项目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165万余元为王某垫付部分海运费及港杂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海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郑海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郑海东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中,郑海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郑海东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贪污罪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海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