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肖维在一保安公司打工,因感到无父无母、没有爱人且事业低迷,遂产生厌世报复情绪。一日,其因琐事与同公司另一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并借此发泄不满,连刺张某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肖维构成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维与被害人张某均为同一保安公司员工,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地下室宿舍。2016年6月12日上午,肖维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由此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并返回宿舍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肖维在所住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处,趁正欲外出的张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猛刺张某胸腹部、背部数十下,刺破张某心、肺、肝、脾、肾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维作案后认为目击其持刀扎人的宿舍管理员艾某会报警,随即返回宿舍内等待。警方接到艾某报警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在肖维宿舍内将其抓获到案。
庭审中,肖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据他供述,其与张某确无血海深仇,之所以杀他就是因为当天两人口头发生了冲突,吵完架之后心里窝火,“非常生气,就想扎死他”,肖维在庭审时说到。肖维还供述自己案发前这几个月以来,因觉得自己没亲人、没女友、没存款,孤独之余对人生也感到绝望,于是产生轻生想法,并在心中暗下决定:“谁惹我就弄死谁。”后来他还从网上买了一套刀具,准备扎死惹他的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肖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肖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肖维作案后在主观上有合理依据相信他人会及时报案,客观上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在警方对其抓捕时未进行抗拒,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其认定为自首,但根据肖维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上述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肖维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