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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外遇产子 法院判决少分房产
作者:王欣、王梓茜  发布时间:2017-07-19 15:30:37 打印 字号: | |
  妻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子。丈夫杨某起诉离婚分割房产。一审法院判决现值420万的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韩某因不服房屋折价款数额,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与韩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两人结婚前,杨某父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420万元。但婚后韩某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在此期间韩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

  随后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同时,杨某还以韩某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韩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韩某称,因心情不好才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且她当时的身体状况不易怀孕,因而才坚持产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韩某双方感情已无缓和的可能且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虽然韩某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但其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杨某主张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房产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

  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平分夫妻共同房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上诉人韩某把与杨某之间原有的本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通过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种错误方式激化,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韩某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杨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韩某亦长期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将诉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由杨某对韩某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