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参加骑行活动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现刘某某的家属张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14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和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和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9月12日,刘某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区安家庄附近河边共同烧烤饮酒。午饭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汤某等七人与刘某某最后一同返程。在骑行返程途中,刘某某在骑行的队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救护车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张某、周某认为汤某等七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故起诉要求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14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行车协会并非此次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亦未参与该活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汤某尽到了发起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汤某等七人作为活动参加者尽到了伙伴救助义务,对刘某某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张某、周某要求自行车协会及汤某等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周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张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各方围绕本案事故原因及过错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张某、周某认为,首先,本案活动是一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汤某是组织者,要进行基本的安排和组织,包括路线及餐饮,却没有尽到安全的提醒警示。其次,骑行活动不应当饮酒,本案中,死者在中午聚餐过程中大量饮酒,组织者也没有采取任何的制止和劝阻措施,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在返回的途中,放任死者一人在队伍的后面,未能保证队伍的整体性,导致发生事故未能及时的救助。同时,在队友返回到事故现场后,也没有及时的拨打救助电话,导致救护车在事故发生后将近两个小时才到达现场,延误了抢救时间。因此,对方既没有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尽到同伴的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汤某等七人则认为,死者是因为车辆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导致事故,是纯粹的单方事故,并无证据显示这次事故发生与其饮酒有关系,对方的猜测没有法律依据。本次的骑行是群内成员自发的活动,汤某并非组织者,其应该是倡议者,不应赋予其过高的义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当中饮酒,是其个人行为,七位被上诉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相反在发现死者受伤之后积极对其实施了援助,已经充分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死者发生不幸完全是个人原因所致,与其他人没有任何的关联。
原审被告自行车协会则认为,其并非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与本案事故并无关联。
截止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