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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遭遇逆行车 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黄慧婧  发布时间:2017-12-04 18:11:43 打印 字号: | |
  赵某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李某因避让车辆逆行至赵某所在车道,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赵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李某诉称:2016年6月18日,赵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故起诉要求赵某与其投保的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赵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适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赵某车辆左前部与李某车辆前部接触,造成李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双方确认:赵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在黄灯亮起时尚未通过停止线,其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赵某系直行;李某前行时遇有对向向左转弯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即赵某所在车道,在路口内与越过停止线继续直行的赵某车辆发生接触,事故发生。

  针对“闯黄灯”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依据相关法律,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未通过停止线时强行通行,其后果等同于闯红灯……对于该起事故,赵某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我们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和认定责任有误的情形,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条例,黄灯亮时,仅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禁止通行的。对于应禁止通行而继续通行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至少承担同等责任。其上诉理由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赵某仅属轻微违法行为,李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各项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异议。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将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事故双方的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并就事故所涉道路情况、指示灯设置、车速等相关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重点围绕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赵某主张“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是因为车辆惯性作用在黄灯亮起时越过了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而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亦认为李某存在逆向行驶,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则主张,本案事故的直接发生原因是赵某驾车“闯黄灯”,其在路口有秒读计时器的情况下仍抢行,性质十分严重,闯黄灯的危害结果与“闯红灯”并无差别,前者的危害甚至大于后者;李某属于合理避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二审目前尚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