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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带你了解婚姻财产的6个“冷知识”!
作者:杨磊  发布时间:2017-12-11 10:52:42 打印 字号: | |
  关于婚姻财产的相关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也有童鞋对此仍有困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今天,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的法官就将就婚姻财产的六方面问题,结合相关实例,为您一一解读。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最新数据:婚姻类纠纷案件占比近50%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各领域变革的深入,家事案件的类型日益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上半年开展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以来,截至 2017年6月30日,共审理各类家事纠纷二审案件2262件。其中,婚姻类纠纷案件1120件(离婚纠纷案件85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267件),占全部二审案件比例近50%,可见婚姻类案件仍然是目前家事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在审结的婚姻类纠纷案件中,不少案件都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下面法官就将结合审判实务为大家进行解读~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他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明确和区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个概念。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如母鸡下的蛋)和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是增值的一种,是相对于主动增值而言的,一般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致,与夫妻是否对其有投入无关,如婚前一方买的古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增值。投资收益一般是指以盈利目的,通过花费时间、精力经营取得的利益,凝结了人的劳动在其中。如一方婚前的存款在婚后投资购买股票取得的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本身,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否则并不会因为双方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例说明: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双方结婚后,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此期间如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无共同投入管理,因市场行情原因,该房屋从婚前的100万元上涨为200万元,产生的这100万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时,一方将房屋变卖,200万元的卖房款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婚后将房屋变卖后投资股票,股票价格上涨产生50万的收益,该50万元属于投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规定为实务中解决夫妻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婚前赠与为例,审判实践中,双方往往在婚前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男方同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女方,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男方反悔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男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房屋的产权人仍然属于男方。那么,对于受赠女方来说,如果要全面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尽快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公证手续,这样赠与一方就不能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该条中由一方父母出资的认定是出“全资”,也就是全部款项均由一方父母所出,在此情况下,如果房屋又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那么法院就认定该房屋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父母出资都是部分出资,并不是出全资,此时则应当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否则该出资视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

  举例说明,男方父母在男女双方婚后出全款购房,将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屋就应当是男方个人财产。这种情形下,如果另外一方想取得相应权利,可以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男方父母只是出了首付款或者贷款的一部分,那么即使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具体分割房产时,法院可以酌情考虑男方父母对房产的贡献。

  4、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规定中所涉的婚前贷款购房在审判实践中比较普遍,当事人争议亦比较大。从该条规定看,法院既要保护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要公平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利益。

  举例说明,男方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女方共同还贷。如果之后双方离婚,男方对于自己婚前出资及增值、婚后还贷及增值享有权利,女方亦有权主张婚后所还贷款及其增值。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对于婚后还贷,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仅依据贷款账户是在自己名下、每月都是自己账户还款而主张还贷也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所还贷款资金来源是其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具体处理涉此类房屋案件时,会综合案件情况,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5、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条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所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并就财产作出明确分割。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照协议去办理手续,之后另外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双方所签的协议处理财产问题。

  对于此类协议,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其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生效,双方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除非一方证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否则双方均应当全面诚信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但如果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就应当视为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该协议并没有生效。那么对于双方在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法院则不会简单按照协议处理,而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6、配偶继承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取得的遗产,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当然有权进行分割。但继承取得遗产还涉及到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处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分割之前就在离婚夫妻之间分割面临现实的困难,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但配偶一方的权利并没有丧失,其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后再主张权利。

  举例说明,男方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属于男方父亲遗产。男方母亲、男方及其兄弟姐妹之间并没有就该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在此过程中,男方和女方诉讼离婚,女方要求分割该房产中属于男方的份额,在继承纠纷没有终审判决前,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在继承纠纷确定了男方应得的份额后,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或者在继承纠纷确定之前就告知女方可以另行主张。这里应说明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在其父亲去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该放弃行为又没有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效情形的,男方对该房屋就不享有权利,女方亦就不能再主张分割该房屋份额。需要指出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其权利的重大处分,如果仅仅为了不让配偶分得遗产的份额而放弃继承,有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当事人在作出此类决定前,应当深思熟虑,慎重行事。

  以上法律知识,大家都get了吗?审判实务中,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需要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间需要理解、信任与包容。北京一中院提醒大家:一旦产生矛盾,一定要冷静解决纠纷,寻求亲朋好友或相关组织机构给予帮助,进行调和。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需要离婚,也请大家应当运用法律知识有序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