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范冰冰以姓名权、名誉权被侵为由,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6.25万元。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据查,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将涉案微博全部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其承受精神压力。同时,作为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微博账户“秦岭二月”的注册人为陈永朋,陈永朋使用昵称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户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微博,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微信二维码,并在视频中改变声轨,冒用范冰冰的名义邀请他人添加该微信账号为好友,该二维码中图像与陈永朋微博头像一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微信账号为陈永朋所有,上述行为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因此,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姓名权的侵害。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陈永朋多次发布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与其他明星关系的不当言论,意在对范冰冰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因此,法院认定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故一审判决: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00元,合计62500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永朋本人,范冰冰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陈永朋当庭表示自己并未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涉及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的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因此并未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范冰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不应被认定侵犯范冰冰的名誉权。陈永朋还表示,出于好奇和好玩,便从朋友圈下载了涉案视频,并使用视频编辑软件将自己微信的二维码添加到该视频中,但未对该采访视频改变声轨并进行牟利,故未侵犯范冰冰姓名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范冰冰的全部诉讼请求。
范冰冰代理人当庭表示,涉案10条微博内容,其中第一条的邀请添加微信二维码的视频中,通过扫码可添加陈永朋的个人微信号,属于擅自使用范冰冰的姓名,因此涉及侵犯姓名权;其余9条内容,部分涉及侮辱,部分涉及诽谤,只要陈永朋不能保证其发布的内容为真实,即涉嫌诽谤,且内容均指向的是范冰冰与其他男性的私人关系,给范冰冰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且发布前后“秦岭二月”粉丝数量有了明显提升,因此属于利用侵权行为牟取赚取流量。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