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电信上网服务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需订购的服务之一。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套餐形式及其对应的资费标准种类繁多,电信上网服务又是无形的,不易直接辨别,约定不明时容易引发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近年来法院也受理了不少电信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
关键词 预缴网费 业务内容 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蒋某与铁通北京分公司原有上网业务拟于2015年2月1日到期,其于2014年11月向铁通北京分公司预存了1200元费用,之后蒋某以该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预存用于缴纳“光纤”改造后的上述费用更改为其不需要的ADSL包年套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铁通北京分公司则称蒋某缴纳1200元是用于办理4M包2年业务,目前状态正常,且蒋某已正常使用了一年的时间。双方就该笔互联网使用费的用途各执一词,但均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铁通北京分公司表示,因为公司业务员行为的不规范性,导致无法提供2015年2月1日后与蒋某间相应业务受理单。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的1200元应为光纤改造后的上网费用,且光纤入户改造是否完成并非不可知或不可查询的事项,但蒋某在原上网业务到期后并未就光纤改造是否完成提出异议,而是继续使用原有线路及设备上网一年后才提出异议;结合相关资费标准,铁通北京分公司收取的1200元在合理范围内,与其提供的4M包2年业务也基本匹配,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某全部诉讼请求。蒋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提交联通业务收据、发票及业务登记单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月20日之后开始使用北京联通提供的宽带业务。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蒋某与铁通北京分公司原有上网业务到期后,铁通北京分公司向蒋某提供了ADSL包年套餐的上网服务,该服务虽与此前的合同内容存在差异,但蒋某也实际接受了相应上网服务,故应认定双方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蒋某于2016年1月28日投诉时明确提出铁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ADSL包年套餐上网服务非其所需并要求铁通北京分公司退预存款1200元,应视为蒋某已向铁通北京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蒋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6年1月20日之后开始使用北京联通提供的网络服务。故法院认定蒋某与铁通北京分公司之间自2016年2月开始不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因此,蒋某有权要求铁通北京分公司返还相应的款项。因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无法明确,兼之铁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是包年套餐上网服务,同时考虑到蒋某与北京联通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下旬,故北京一中院酌定铁通北京分公司退还蒋某预交费人民币600元。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铁通北京分公司返还蒋某上网费600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通过订购电信上网服务与电信服务商之间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消费者选择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相应地,消费者也应履行交纳上网费用的义务。由于电信上网服务收费多以预付费的形式进行,而且服务商提供的上网服务内容及套餐形式又种类各异,消费者在订购上网服务时及享受上网服务的过程中应特别留意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与自身意图相符,避免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1.订购上网服务时出具的业务受理单、业务收据等单据均是证明双方电信服务合同内容的证据,服务商应按照其中记载的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消费者在签字确认之前应仔细阅读并在服务期间内妥善保管,防止出现争议。2.应保存好是否实际使用宽带上网服务的证据,如果消费者仅仅是对宽带上网服务有异议而未停止对上网服务的实际使用,则仍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