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伙同李某、刘某三人带着毒品一起到约定地点向他人贩卖,在交易过程中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又在三人的租住地内分别起获大量毒品。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2日13 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在昌平区某地,以每克27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0.61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昌平区某地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4.94 克;从被告人李某、张某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地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5.49克。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行为无异议。而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价格为270元每克提出异议,其表示并不知情。
据李某当庭供述称,“毒品是270元一克,共100克,分3包。交易方式是用微信发位置,然后打电话确认。确认好后开车过去。我们到了地方,张某把80克毒品和15克毒品用方便面袋装好后交给对方,对方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后我们就被警察抓了。”
据张某的供述称,“22号早上我和李某打电话说好,把100克毒品分成80克、15克、5克共三袋带到约定的地点,我和刘某去之前在家吸过毒。之后我们开车去了双方约定的地点,到地方后李某觉得那个地方监控比较多,就通过微信告知对方换一个地方交易。随后李某开车,我坐副驾驶,刘某坐后面去了另一个地方。到地方李某下车,我在副驾驶玩手机,他敲我这边的玻璃,让我把毒品的袋子给他,没过一会儿警察就把我们抓了。
另据刘某供述称,“2017年的5月22日上午,我打电话给张某借钱,我开车去张某的租住地,我到了他家后,我们两人吸了冰毒。之后,他把事先包好的毒品给我,大概有绿豆大小,他又从床头柜里拿出一个袋子,我看见里面是白色的粉末,他让我先下楼去,大概几分钟他也下来了,身上背着包。然后他带我去李某家。在李某家,我听见李某打电话,说的是一个地名,我就把车钥匙给李某让他去接人,李某说等会一起去。当时我听见李某在电话里说带30个,我也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和李某也不太熟悉。后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去的,当时开的是我的车,我坐在后面打游戏,具体走哪里,开多长时间我都不知道,车停的时候,我看了一下,旁边有一个饭店,没过一会儿就过来好多人过把我们抓了。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和张某系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毒品在何地不影响二人的定罪。李某以贩养吸的观点不成立,其获益并非主要用于吸毒,刘某当庭推翻之前供述,不构成如实供述。刘某并非犯意引诱,系具有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并非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遂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