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三口预计去马尔代夫旅行,旅行前已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因当地突发政治斗争,张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原定的旅游行程安排。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张某3000元。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2018年2月6至2018年2月11日,三人共计6天4夜的马尔代夫旅游合同。按行程安排,起飞时间为2018年2月6日凌晨6:55。张某主张2018年2月5日,马尔代夫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局势紧张,故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原定的旅游行程安排。该旅行社主张出行时间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对马尔代夫提出旅游预警信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时间为2018年2月6日上午11:12,晚于出行时间。旅行社主张张某支付的43200元费用,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机票和酒店均不能取消,其只能返还其利润3000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之间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及合同解除情况,判决北京某旅行社返还张某3000元。
现张某提出上诉,认为马尔代夫局势紧张属于不可抗力,应允许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与其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解除合同和不可抗力未作明确解释,故应当作不利于旅行社的解释。旅行社应当返还其支付的费用。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旅行社对于张某支付的旅行团费是否已经实际支出;二、马尔代夫的局势是否对张某等三人的旅游出行构成实质影响;三、由于张某等三人未实际出行,故旅行社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对剩余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部返还。
庭审中,双方围绕焦点问题提交了新证据并进行了激烈了辩论。
张某提交新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已经将机票全款退还给了旅行社,亦将水上飞机的费用退还。旅行社对此予以认可,其公司在二审开庭前已经收到地接社退还的张某等三人的机票全款和水上飞机的费用。对于双方争议的酒店的费用,张某主张旅行社预订的酒店费用远高于目前马尔代夫的酒店市场费用。旅行社辩称,其所定为包含住宿、餐饮和酒水的一价全含费用,故高于仅住宿的费用。旅行社已经将酒店费用支付给了地接社,故酒店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故无法退还给张某。
针对马尔代夫的局势是否对张某的旅游出行构成实质影响,张某主张马尔代夫的局势紧张,属于不可抗力,故要求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退还全额费用。旅行社主张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张某等三人原定出行时间早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马尔代夫提出旅游预警信息的时间,故属于张某自行解除合同。
上午11点50分,二审庭审结束,本案未当庭宣判。